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的公告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构管理,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高企认定办有关要求,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须在申报系统中填写出具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包含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等)的中介机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未填写相关机构信息的企业,各地一律不予推荐,省认定办一律不予受理。
二、省认定办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咨询和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省认定办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
三、申报企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四、鼓励企业自主申报。各地要加大高企申报培训的力度和覆盖面,引导广大企业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
五、省认定办将加强对高企认定申报过程的动态跟踪,对短期内大量出具鉴证报告、明显与业务能力不匹配的服务机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对提供企业申报数据与事实明显不符、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存在违法犯罪等行为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和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
六、对纳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和有关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我省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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