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0-138326 | 分 类 | 科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19-12-30 |
| 文 号 | 鄂科技规〔2019〕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就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进行了研究,分别制定了《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等两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19年12月30日
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建设湖北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基地”)是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的重要纽带,是组织县域开展农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平台,对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创新强县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总体要求,以县(市、区)为单元,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与集成示范为核心,以提质增效和辐射带动为目标,围绕地方主导、优势、特色产业,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创新强县,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要素集聚、技术含量高精、示范辐射显著的创新示范基地,给农业现代化插上科技的翅膀,把科技的旗帜插到县、乡、村,为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主体,多方参与。创新示范基地所属产业必须为涉农县(市、区)主导、优势、特色产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企业为主、高校院所参与、产学研用协同建设。地方政府通过政策、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2.全面覆盖,分步实施。创新示范基地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力争覆盖全省主要农业领域和涉农县(市、区)。
3.创新引领,示范带动。创新示范基地必须组建稳定、高效、互信的产学研合作队伍,保障创新示范任务的完成。创新示范基地要集成成套化、标准化的技术,力求最大程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规范管理,动态调整。加强创新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评,建立完善验收考评、动态调整、稳定支持等机制和制度,努力营造支持创新、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5. 三级联动,省市县共建。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作用,加强对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对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三)建设目标
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从2020年开始,到2022年,在全省布局建设200个左右创新示范基地,基本覆盖全省主要农业领域和涉农县(市、区),每个涉农县(市、区)建设1-2个(其中种植养殖类基地1个),每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所在地、国家创新型县市等可适当增建1个。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方向
1.瞄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制定技术创新规划。创新示范基地着眼于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按照专业化、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凝炼近、中期创新示范任务和目标,制订规划和计划。
2.组建产学研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创新示范活动。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前期合作和目标任务的需要,组建由高校、科研机构与本地人才相结合的稳定创新团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集成示范。
3.建立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农业新技术辐射推广。创新示范基地充分利用产业化组织体系,高校院所充分结合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等工作,共同建立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成套化、标准化技术辐射推广。
(二)建设内容
1.建设一批种植养殖类创新示范基地。以涉农县(市、区)为基本单元,以单个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为主体,对总量大、分布面广的粮油、畜禽、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业板块,选择种养面积大、在当地农业产值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县(市、区)布点建设;对区域优势明显的茶叶、油茶、鲜果等特色产业,在充分尊重地方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源禀赋、比较优势、产业规模及成长性等因素,择优布点建设。种植养殖类创新示范基地从创新团队、组织模式和机制入手,构建从“技术研发”、“集成组装”、“示范应用”到“科技服务”的完整链条。
2.建设一批加工类创新示范基地。以涉农县(市、区)为基本单元,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生物领域等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强化企业产品开发和工艺创新力度,加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标准、产品标准和工艺流程,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能力。
(三)建设条件
1.创新示范基地所属产业必须是当地政府重点支持、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的产业,且具有很好的成长性、有望发展成较大规模的产业。
2.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一般应为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且创新示范基地承建主体为单个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
3.创新示范基地与高校院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应具有一定的创新示范规模、相应的试验示范条件和培训场地,并根据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规划。
4.创新示范基地应根据目标任务的要求和持续发展的需要,结合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选派,组建一支水平较高、稳定性较强的产学研技术创新团队。
5.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管理规范,对当地农业产业的发展有较强的带动性,已初步形成有利于新技术示范的渠道和模式。
6.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体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提供创新示范基地运行所必要的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建设管理
(一)申报程序
1.根据产业发展布局和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要求,发布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指南。
2.建设主体根据指南要求和“申报书”格式,填报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行文、县(市、区)政府同意、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
3.创新示范基地申请受理后,由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
4.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正式纳入创新示范基地管理。
(二)运行管理
1.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运作,经过认定的创新示范基地正式进入省级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运行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示范基地的推荐,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创新示范基地审核。
3.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将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等选派到创新示范基地开展服务。
(三)绩效考评
1.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创新示范及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示范水平、建设运行成效和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等方面。
2.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提出绩效考评任务及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
3.省科技厅将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补;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负责对创新示范基地开展认定与指导,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审核,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二)加大创新投入。各创新示范基地作为投入主体,应加大对农业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的投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创新示范基地的配套支持。省科技厅将创新示范基地纳入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择优给予支持。
(三)强化绩效考核。规范创新示范基地评审认定、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等程序,建立竞争引入、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强化创新示范基地的规范管理。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