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和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0217〕46号),省科技厅起草了《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过信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06月13日
联系电话:027-87135805
来函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南苑村52号,农村科技处,邮编:430071。
附件: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5-13 至2023-06-13,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征集《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共收回14份具体意见建议,一共2条被采纳,反馈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序号 | 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建议将“第二章 职责与功能”与“第三章 选派与备案”调换章节顺序。 | 未采纳 | 经过研究讨论,无需调换。 |
2 | 建议增加“第四章 考核、退出机制”,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内容归入到第四章。 | 未采纳 | 经过研究讨论,“第四章 考核、退出机制”,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内容不属于组织保障,不需要归入到第四章。 |
3 | 建议将第八条内容中“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不少于 5名,其中省级不少于1名、市县两级各不少于 2名”改为“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 3-7 名,其中省级不少于1名、市级不少于 2名”。 | 已采纳 | 考虑到部分地区无县级科技特派员,将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具体人数限制放宽。 |
4 | 建议将第八条内容中“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改为“建设主体为在本地注册的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依法登记并具备科研开发、科技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组织”。 | 未采纳 | 组建工作站以依托单位的实际服务和办公地为准,不限于仅在本地注册的企业。 |
5 | 为了更好发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科技示范、人才培养、创业创富及综合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一是建议从省级层面明确对于新建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政策奖励。 | 未采纳 |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科技特派员在基层服务的一个站点,也是科技特派员在基层服务的一种方式,省级财政已安排省级科技特派员相应的补助,省财政无其他相关经费安排。 |
6 | 二是对于工作站后期建设进行绩效考核制度,对绩效考核达到一定等次的给予一定政策奖励。 | 未采纳 | 第十五条已经明确对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7 | 第五条(四)综合服务“收集乡镇(街道)科技需求”建议改为“收集本地区科技需求”。 | 未采纳 |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服务是以乡镇(街道)为主,所以收集的也是乡镇(街道)科技需求。 |
8 | 第八条(一)工作站备案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 | 未采纳 | 在第八条 工作站备案“(二)工作站备案程序” 中明确指出“市(州)科技局统筹本地区工作站建设,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备案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站备案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
9 | 3、第十四条工作站激励保障建议省厅择优予以经费支持。 | 未采纳 | 省级无相关经费安排。会对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进行通报表扬。 |
10 | 第六条第二款: “市 (州)、县(市、区)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和工作站备案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和考核”。建议修改为“市 (州)、县 (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工作站备案申请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和考核”。 | 未采纳 | 工作站备案整个过程中包括申请工作。 |
11 | 第八条第一款“工作站备案标准——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部分,建议修改为“进站的科技特派员应在5名以上,原则上省级科技特派员 1名以上、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各 2名以上”。由于省级科技特派员在全省分布不均各市 (州) 并非每个乡镇都有省级科技特派员,当前以鼓励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主,建议特派员数量条件适当放宽。 | 已采纳 | 已在文中修改为“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 对驻站科技特派员数量和级别条件已经适当放宽。 |
12 | 第八条第二款“工作站备案程序——组织申报”部分建议修改为“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有需求有条件的涉农乡镇 (街道) 建设工作站,拟建设工作站依托主体组建驻站科技特派员团队和科创临时党支部,并按照《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书 (模板)》向市 (州)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未采纳 | 《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书 (模板)》是给市(州)科技局的参考模板,市(州)科技局可在本地的建设方案中进行明确。在《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明确了市(州)科技局统筹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工作,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备案管理工作,不只是进行审查。 |
13 | 第十四条“工作站激励保障”部分中“建设主体要对工作站运行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建议修改为“鼓励有条件的建设主体对工作站运行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理由是工作站建设主体大多是涉农企业、合作社等,疫后经济对农业经营主体仍有较大影响,如果硬性要求建设主体给予经费保障,很可能会影响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建议从省级层面对建设主体给予人才、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 未采纳 | “建设主体对工作站运行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是在《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中明确指出的,为了保持工作站稳定运行,依托建设主体在享受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同时应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省级财政已经给省级科技特派员相应的补助,省财政无其他相关经费安排。 |
14 | 第四章组织保障第十四条工作站激励保障章节中“建设主体要对工作站运行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建议修改为“各市 (县)政府财政部门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一定保障”。 | 未采纳 | 已在十三条中明确市(州)、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科技管理部门参照省级标准予以工作保障。因为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地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