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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规范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重要事项变更工作的通知

2022-05-25 17:12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县(市)科技主管部门: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相关要求,现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名称、场地面积、场地位置、运营主体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事项变更的范围

(一)名称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外品牌名称变更。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科技局)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

(二)场地面积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同一地址上,扩大或减少孵化面积超过原孵化面积20%的范围变更,变更后孵化面积内在孵企业数量相关条件需符合对应认定办法的要求。由所在地科技局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增减场地面积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及名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场地位置变更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场地地址的,与原场地不能跨市、区),且新增后孵化场地(不同地址)不超过3个更换场地地址的,不支持跨区市、区更换场地,更换后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量相关条件需符合对应认定办法的要求。由所在地科技局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变更场地后场地地址及面积、变更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比每千平米在孵企业数量及名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运营主体变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名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由所在地科技局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企业法人主体的主体变更。由所在地科技局审核上报,并附原认定文件复印件、新运营主体的申请(含具体情况说明)、原运营主体与新运营主体关联性证明材料或相关协议、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运营团队、在孵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发生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企业法人主体且运营场地地址同时变更的,须重新进行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者备案(众创空间)。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名称、面积范围、场地位置、运营主体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局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所在地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二)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大事项变更审核通过后,应切实加强运营管理,并按要求上报相关年报(半年报)数据,并积极参与年度绩效考评。其中,新增场地地址的,新增场地地址部分的孵化成绩不纳入变更当年度绩效评价范围;更换场地地址的、运营主体变更为另一企业法人主体的,变更年度绩效评价不定为优秀等次。

(三)近期集中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工作。请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在地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大事项变更材料的审核把关,并按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出具单位公函,说明变更原因、表明支持意见,于2022年6月11日将公函、信息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省科技厅

联系人:余翔、黄源;

话:027-87135795;

箱:hbfhq2021@163.com

附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汇总表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5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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