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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印发《关于推进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科技发重〔2022〕11号

2022-09-09 15:29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州、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有关精神,支持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机构和上下游企业创新资源,建设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4月8日

省科技厅关于推进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聚各方优势资源,加快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共性技术,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引领支撑作用,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任务为牵引,以解决制约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51020”现代产业集群发展“卡脖子”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目标,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推进构建领军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融通的创新联合体,为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领军企业引领作用,协调各主体的创新行为,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融通创新,跨学科、跨领域和跨行业合作,形成协同创新生态大格局,推动全产业链共同提升。

——资源整合,开放发展。有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创新资源,加强跨区域、跨领域创新力量优化整合,统筹项目、基地、人才等创新资源布局,激活存量资源,引进优质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面向产业和企业开放共享。

——协同创新,利益共享。在成果转化、人才聚集等方面强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创新链与产业链相融合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多元主体协同的创新共同体。

——统筹协调,分步推进。发挥统筹协调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推动行业重点领域创新联合体的构建,选择有一定基础的领域进行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二、建设布局

围绕“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服务“51020”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在武汉城市圈,重点在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区域,布局建设光电子信息、大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创新联合体;在“襄十随神”城市群重点布局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创新联合体;“宜荆荆恩”城市群布局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低碳等领域创新联合体。

三、主要功能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开展产业战略研究与发展规划制定工作,广泛聚集产学研等创新资源,建立实质性的联合技术研发运行机制,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升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创新效率。

(二)建立公共技术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共性技术开发,统一协调产学研优势科技资源,实现联合体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提高创新资源利用效率,依据联合体协议进行技术共享。

(三)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核心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机制,推进价值链向高端发展,提升我省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引进培养技术人才。引进一流人才、联合培养创新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促进联合体科技人员交流互动,探索建立长效的人员引进和交流机制,增强创新联合体的创新活力,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四、体制机制

(一)组织机构。一是设立决策议事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创新联合体拟定的重大政策及发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决定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等;二是设立技术咨询机构,由来自成员单位的领军人才以及从外部特聘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研发项目的咨询与审核;三是设立创新联合体工作组,根据创新联合体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组。

(二)首席科学家制度。创新联合体的首席科学家应为领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本领域高层次人才,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技术创新达到领先水平。首席科学家在项目研究方向上拥有决定权,在科研经费及人员选聘上有管理权。

(三)利益保障机制。界定创新联合体收益的范围,约定创新联合体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保护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创新联合体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合体外扩散的义务。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创新联合体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开展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取得的重大突破及阶段性成果、对外进行技术转移、开展的重大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会议,以及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变更等,应及时向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备案。

五、备案条件和程序

(一)备案条件

1.领军型企业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联合创新。

2.首席科学家应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

3.成员单位由企业、高校院所、其他社会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组成,一般不少于7个,其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少于5个,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少于2个。成员企业中多数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创新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为领军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与领军企业存在紧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上下游产业配套,且该企业不能是领军企业的子公司(控股公司);高校院所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其他社会机构包括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

4.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创新联合体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利益保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

(二)备案程序

1.开展调研。省科技厅围绕“51020”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开展创新联合体建设意愿征集,选取有意向的企业开展调研,全面了解企业与高校院所、社会机构等合作基础、联合创新方向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筛选若干有基础、意向明确的创新联合体备选单位。

2.组织申报。省科技厅组织指导备选申报单位开展创新联合体申报工作,积极和有建设意向的企业进行对接,指导各备选创新联合体签订《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协议书》,编写完成《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创新联合体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统一命名为“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

3.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创新联合体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意见。

4.公示备案。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备案意见,经厅领导集体审议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新联合体备案入库。

省科技厅支持创新联合体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应用研究、产业化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备案成功的创新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创新联合体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创新联合体,取消备案资格。

附件:1.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2.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协议书(编写参考)


附件1

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

(编写提纲)

一、建设基础(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所属领域与技术范畴

(二)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本领域发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

(四)建设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战略定位

(三)建设原则

(四)发展目标

三、建设布局

(一)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概况

(二)组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组建各方在创新联合体中的定位、角色,权利和义务等。

(三)负责人及主要骨干人员情况

包括从事过的主要研究任务及所负责任和作用,主要研究成果、发明专利和获奖情况,特别是与重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相关的研究成果情况介绍。

(四)机构设置

四、建设任务

(一)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

(二)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核心技术标准培育。

(五)对外交流合作。

五、管理运行机制

(一)管理机制

包括项目管理机制、资金管理机制、技术研发人员分工机制及收益分配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等,以及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二)运营机制

包括市场化运行机制、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知识产权共享及转化机制等。

六、保障措施

从政策、技术、产业、人才、资金等方面提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的保障措施。七、进度安排

八、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湖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协议书

(编写参考)

一、序文部分

1.缔约方基本信息

分别列明创新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协议缔结方应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协议缔结方的名称应是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并与协议结尾部分加盖印章一致。

协议缔结方的住所地一般为实际住所地,协议中无特别规定的,该地址通常视为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即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

协议缔结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工商登记或其他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2.鉴于条款

由一个或数个“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协议缔结各方系基于对各方主体资格、资质、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协议,鉴于条款一般不具体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主文部分

1.创新联合体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列明各方商定的创新联合体名称。写明创新联合体的组织原则和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宗旨。视创新联合体组建的实际情况,写明创新联合体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等。

2.创新联合体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创新联合体成员的任务分工

技术创新目标部分根据创新联合体的实际情况,明确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的近期、远期目标。

创新联合体的任务及分工部分根据创新联合体的实际情况,明确为实现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目标而开展的具体任务,以及创新联合体成员的任务分工。对尚无法明确任务分工或将来开展的创新联合体项目的任务分工,应约定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3.创新联合体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创新联合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缔约各方共同指定,可代表创新联合体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协议中需要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

明确设立决策机构,如理事会。明确决策机构人员产生办法、人员组成、职责、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等。

设立咨询机构(视联合体具体情况,非必设机构),如专家咨询委员会。明确咨询机构人员组成、职责、工作制度等。

明确设立执行机构,如秘书处或办公室等。明确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可约定专职人员通过理事长单位或创新联合体常设机构依托单位委派、创新联合体成员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

可视情况明确创新联合体执行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4.创新联合体成员

明确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创新联合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新成员加入、创新联合体成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可对新加入、退出和被除名的创新联合体成员约定有针对性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新加入创新联合体成员与联合体原有成员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方式。例如可约定委托联合体理事长单位或创新联合体常设机构依托单位代表创新联合体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创新联合体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创新联合体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或约定以其他方式建立新成员与创新联合体所有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

5.创新联合体的经费管理

明确创新联合体经费的来源,如创新联合体成员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等。对创新联合体成员投入部分,需约定投入的方式和比例。

明确创新联合体经费用途,如用于公用办公、项目研发等。

明确创新联合体经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及其责任。如可约定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创新联合体常设机构依托单位管理创新联合体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明确创新联合体经费的使用规则。创新联合体若设立研发基金的,应约定其来源和使用规则。

明确创新联合体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可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创新联合体可就具体的联合体经费管理事项,制定《联合体经费管理办法》作为创新联合体协议的附件,或在创新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创新联合体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6.创新联合体的项目管理

约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等事项。

明确承担政府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创新联合体项目管理办法》作为创新联合体协议的附件,或在创新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创新联合体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7.创新联合体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界定创新联合体收益的范围,约定创新联合体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

明确约定创新联合体成员原有知识产权投入和共享规则,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原则,以及许可使用、转让和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办法,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事项。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为创新联合体协议的附件,或在创新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8.创新联合体的解散和清算

约定创新联合体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

9.违约责任

明确创新联合体成员违反协议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如追回创新联合体拨付的项目经费、赔偿给其他创新联合体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除名等。

10.一般格式内容

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协议生效和变更、文件送达等条款。这些条款在各种协议中的格式一般相近,编制时可视具体情形作相应取舍和调整。争议解决条款中可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11.创新联合体成员认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创新联合体的实际情况,明确创新联合体成员认为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约定的事项。

三、附件部分(视创新联合体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列明附件清单及附件内容等。

各附件应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即由相关方签署生效或按创新联合体协议规定的相应生效程序执行(如附关于通过该附件的理事会决议)。

四、结尾部分

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签章、签署日期等。

签章部分由创新联合体成员加盖单位公章,由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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