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规 〔2022〕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5日
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建设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具有在科技领域的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能够在开展国际联合科学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专业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 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择优认定、连续支持;动态评估、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不断提升省国合基地的国际开放创新合作能力。
第四条 省科技厅加强“布点组网”顶层谋划,以定向征集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分批遴选、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
省科技厅可以根据示范和导向等工作需要,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予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离岸中心”“湖北省国际技术转移离岸中心”或其他专项命名,并在扶持力度上予以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省国合基地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和支持省国合基地建设与规范运行,建立省国合基地之间的协调和交流机制,组织省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单位申报省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省科技厅委托或授权,对本地区省国合基地开展事前上门摸底、事中建设调研、事后绩效核查等有关管理工作。
在鄂的央属单位和省属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认定省国合基地,无需提供推荐部门意见。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对以省国合基地名义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制定省国合基地的发展方向、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和执行省国合基地内部财务、项目、保密、风险评估、议事决策等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省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人员、设备、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等,按照规定参加省国合基地统计、总结、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依托单位应明确相对固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所有省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省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在有效存续期内的独立法人机构,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二)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创新型企业已经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中外双方具有共同明确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发展目标;
(三)在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基础良好、已经取得了有影响力的显著成效,且能够提供继续深化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所需的资金、人才和研发条件。
第九条 省国合基地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依托单位正式员工,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是省国合基地科研工作负责人或主要科研团队牵头人;
(二)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三)近3年内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十条 对不同类型的省国合基地申报单位实行分类指导:
(一)依托单位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园区管委会的,重点评估其区内国际化创新型企业的孵化能力、产业聚集和承接能力,一般应聚焦1-2个产业领域,入驻有较好国际联合研发基础或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不少于10家。
(二)依托单位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机构的,重点评估其国际科技合作渠道资源、中介服务专职团队和科技交流平台建设情况,一般应与10个及以上不同国家(地区)的全国性(地区性)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组织或举办不少于5场有影响力的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三)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教育机构的,重点评估其国际学术影响力、中外联合科研水平、承担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任务等情况,一般近3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外双方建有联合实验室等科研平台或形成稳定的联合研究机制,中外联合发表相关领域高水平论文不少于3篇或中外联合承办相关领域高层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3次。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评估其科研经费投入、国际研发实力、国际市场开发等情况,一般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建有国际研发中心或者拥有国际化研发团队,产品在目标境外市场占有5%及以上份额或拿到相当于上述份额的订单。
第十一条 省国合基地同时与多个国家(地区)均有稳定科技合作关系的,申报时应选择其中一个作为主要合作国家(地区);主要境外合作对象为国际组织的,主要合作国家(地区)可以选择该国际组织总部所在国家(地区),也可以选择双方主要科研合作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第十二条 同一依托单位可以申报多个省国合基地,但原则上同一技术领域方向仅允许1个有效命名的省国合基地。
同一自然人原则上仅可以担任1个有效命名的省国合基地负责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省国合基地,申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省国合基地负责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所有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规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并正式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包括评分分值和结论性意见两部分,其中结论性意见分为推荐、一般、不推荐。
在必要时,省科技厅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勘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别布局、技术领域、产业方向、行业前景等相关因素,按程序对所有申请分别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对省国合基地申请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接到实名来信来访的,省科技厅按规定及时联系、沟通核实、妥善处置。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单位下达命名文件,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告基地的正式规范名称,并以集中或单独方式向认定单位授牌。
第五章 支持服务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申报科技部各类国家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计划项目和国家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承办或参与国家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申报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承担省级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优先邀请省国合基地参加省内举办的各类科技领域对外交流活动,鼓励和支持省国合基地申请国际国内科技领域展会活动湖北代表团成员单位资格,并以合适方式加大对省国合基地的宣传工作力度。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方式一般为书面材料审查,省科技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选部分单位现场考察。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省国合基地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和运行情况总结报告,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省国合基地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主要合作国别(地区)改变、主要技术方向和领域调整、基地依托单位或基地负责人变更、主动提前终止命名等重大变化事项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和推荐部门报告,并在当年年度建设和运行情况总结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3年对省国合基地进行一次阶段性综合绩效评估,绩效评估考核以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在综合绩效评估中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的省国合基地,并给予一定金额的建设经费后补助。
第二十六条 省国合基地建设经费后补助资金,依托单位可以依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精神,自主管理、自主分配、自主调剂用于省国合基地建设相关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开支。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科技部要求,结合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择机、择优、择需从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遴选高水平、高质量依托单位,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二十八条 省国合基地出现以下情形的,省科技厅应终止并注销命名:
(一)阶段性综合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的;
(二)受重大变化事项影响,省国合基地无法正常建设和运行,或依托单位不再满足基本条件的;
(三)依托单位或省国合基地具体负责人有学术不端或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处于申请阶段的一律驳回申请,已经认定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命名:
(一)被查实在申请认定、年度考核或绩效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信息骗取认定命名、优秀或合格考核与评估结论的;
(二)依托单位或省国合基地具体负责人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科技部认定的在鄂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其依托建设单位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参加省国合基地年度总结报告和绩效评估评价等相关考核工作的,省科技厅可以直接将其纳入省国合基地管理并参照给予相应项目、活动和经费等方面的建设支持,不再重复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获得有效认定的省国合基地,省科技厅原则上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不安排参加绩效评估。
前款所述的省国合基地,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通过重新认定和重新命名的,省科技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对其开展阶段性综合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