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科技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发基〔2022〕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湖北省自然科技资源库,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自然科技资源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9月29日
湖北省自然科技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湖北省自然科技资源库(以下简称省资源库),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技资源是指植物种质、动物种质、微生物菌毒种、生物标本、岩矿化石标本、实验材料等领域科技资源。
第三条 省资源库属于我省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基地。主要围绕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健康等需求,强化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四条 省资源库建设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省资源库主要依托省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资源保藏建设能力并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组建,同时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省资源库。
第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自然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均须面对社会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共享。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资源库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资源平台规划和布局,研究制定我省资源库发展规划和运行的管理措施;
2.负责省资源库组建、运行、调整、撤销等;指导开展省资源库绩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后补助支持;
3.指导有条件的机构或社会组织建设省自然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资源库公共平台)作为省资源库的门户系统,按照统一标准接受和公布自然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开展全省资源库的数据关联、应用研究及共享咨询服务;
4.指导有关专业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省资源库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在鄂的中央直属部门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省资源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科技资源的政策规范要求,支持资源库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2.推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资源库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3.协助并配套落实省资源库建设与运行所需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4.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资源的管理工作,支持和监督资源库管理、运行与服务;
5.按年度将本部门或本地区省资源库的工作任务和次年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资源库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履行省资源库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2.编制省资源库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资源库资源收集、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数量、质量;
4.依托单位应为资源库的建设、运行、管理与服务提供人员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撑保障,并按年度提交服务报告;
5.依托单位利用湖北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自然科技资源数据(非保密要求范围内),应及时汇交到省资源库公共平台;
6.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省资源库的财政经费,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配合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省资源库考核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发展规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省资源库组建认定,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自然科技资源库整合与共享。
第十条 省科技厅鼓励各依托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和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特色化的自然科技资源库。新建自然科技资源库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长远发展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科技资源分布规律,具有典型的区域或领域代表性,并且具有规范的资源保藏能力;
2.依托单位须在湖北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或违法失信记录等;
3.具有丰富的自然科技资源和较高共享开放水平,已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引领整合领域内创新资源,有能力承担重要科研任务;
4.拥有保障自然科技资源库建设、运行与服务所需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条件;
5.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6.在遵守国家保密及安全规定前提下,承诺科技资源的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7.资源库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提供人财物等相关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根据科技工作重点,省科技厅发布省资源库建设重点方向、内容等具体要求;
2.依托单位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按照科技资源库建设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科技资源库建设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的自然科技资源库前期建设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和实地考察;
4.2019年1月后获得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含分库或子库),由其依托单位申报后直接纳入省资源库序列;
5.通过专家论证或评估机构评估后,省科技厅按程序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湖北省XXX(所属领域或行业)自然科技资源库”,英文名称为“Hubei XXX Resource Center”。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资源库的主要任务包括:
1.围绕全省战略需求持续开展重要科技资源的收集、标准化整理、保藏及报告工作;
2.开展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科学普及。同时可根据创新需求开展定制服务;
3.建设和维护省资源库在线服务系统,开展资源管理、共享服务与应用技术等方面研究。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资源库运行管理和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保障资源库日常运行,促进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该配备规模合理的专职从事省资源库管理的人员队伍,在绩效考评、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励、稳定管理团队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省资源库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资源的可用性和延续性。依托单位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资源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可通过在线或者离线等方式,向社会提供资源信息与实物服务;积极开展综合性、系统性、知识化的共享服务;鼓励组织开展资源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关科技资源生产、管理、汇交和共享的工作原则,并对科技资源汇交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省资源库应建立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用户使用省资源库的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资源标识和利用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省资源库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资源库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考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省资源库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考核指标主要内容包括科技资源保藏数量及质量、管理机制体制、人才队伍、科研成果、共享服务、综合效益以及资源数据汇交情况等方面。考核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源库上年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考核优秀的省资源库,省科技厅在专项资金、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建设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资源库序列。
第二十二条省资源库需要更名、变更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专家论证等工作,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公示后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省资源库服务平台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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