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发基〔202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9月29日
湖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优化省野外站建设布局,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办基〔2019〕55号)文件要求,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野外站是湖北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以及跨区域重大问题联网观测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为我省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 省野外站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单位建设,人财物管理应相对独立,实行“分类管理、联网运行、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主要用于支持省野外站基本运行、仪器设备设施更新、联网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野外调查监测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野外站发展规划;批准省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组建省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组织制定分领域省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省野外站的申报、评定、验收、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省野外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省野外观测站的申报;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野外站验收和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组织省野外站建设、运行和管理;为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配合做好省野外站的验收和考评等工作。
省野外站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省野外站布局方案,紧紧围绕湖北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和学科领域发展需要,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省重大科学问题,统筹考虑区域代表性和基础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野外站建设,有计划、有重点遴选和建设省野外站。 第九条 择优开展申报和认定,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调研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省野外站布局方案。
第十条 申报组建省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能保证每年为野外站提供运行经费;
2.面向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符合我省布局建设重点领域,具有典型区域和领域代表性;
3.具有良好的科研试验和观测条件,包括仪器设备和科研集中用房;
4.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5.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自身特色和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级以上层次的科研任务;
6.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10人以上。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高效的运行机制及风清气正的科学研究氛围;
7.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省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相关规定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具体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依托单位编制省野外站申报书,明确野外站的领域方向与定位、基础条件、科研状况、人才队伍状况、管理水平及发展规划设想等,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省野外站申报情况和建设情况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依托单位应根据评审论证意见进一步完善,对于通过评审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野外站,省科技厅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批准认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具体负责省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省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省野外站应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人才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省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省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野外站名称。利用省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七条 省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省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十八条省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十九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省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二十条 省野外站依托单位是野外站的建设投入主体,保障野外站发展与运行。省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基本运行补助费主要用于野外站的监测、数据积累、日常运行和野外科学观测设备购置。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省科技厅将根据省财政科技经费安排情况和评估与考核结果,择优对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给予支持。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野外站序列。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省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野外站名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湖北XXX(所属领域或学科)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Hubei XXX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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