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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厅落实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12-05 15:58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中心)、有关直属单位:

为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经厅党组会研究审定同意,现将《湖北省科技厅落实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11月23日

湖北省科技厅落实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及《科技部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的科技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决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全面推进依法实施科技统计,为提高科技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  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科技部指导监督下,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五  全省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领导班子对防范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负监督责任;全省科技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第一责任,科技统计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 省科技厅科技统计主管处室对厅内各项统计调查及主要数据负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责任,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有关制度,推动依法科学规范开展科技统计调查,对全省科技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各项科技统计业务主管处室依据科技统计调查制度,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科技统计调查。

第七条  全省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科技统计工作和报送的科技统计数据负以下责任:

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业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科技统计调查,遵循统计工作规律,为科技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创造条件;健全科技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对科技统计数据质量的核查,将防范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科技统计调查全过程。

第八条  全省科技统计调查具体实施单位对所开展的科技统计工作和报送的科技统计数据负以下责任:

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各项规定和任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科技统计调查,为科技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创造条件;将防范科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科技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报送等环节。

第九条科技统计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对所经办的科技统计工作和有关科技统计数据负以下责任:

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收集、报送科技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科技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科技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采集、汇总、审核、录入的科技统计资料与科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全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科技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或要求科技统计机构、科技统计工作人员或科技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篡改依法采集、整理的科技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科技统计机构、科技统计工作人员、科技统计调查对象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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