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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系列标准化研究

2023-04-06 17:09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摘要:科技成果评价包括完善的评价体系、合理的评价方法及有效的实现手段。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开展关于科技成果评价的研究,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评价程序和方法,并用法规的形式确定其在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时间不长,我国的科技评价成果制度也还处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中。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建议启动“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标准体系项目”,作为构建我省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的重要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一系列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标准,与我省出台的《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配套使用,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提供更具体的准则要求和可操作性强的方法指南。课题组总结项目实施经验,提出总体部署,研制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标准体系;急用先行,完成“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等三标准;落实改革,构建行业自律基础的“扶上马工程”等三条对策建议。

一、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国内外现状

(一)国外科技成果评价现状

科技成果评价包括完善的评价体系、合理的评价方法及有效的实现手段。关于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的研究不多,但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开展关于科技成果评价的研究,已形成较为完善的评价程序和方法,并用法规的形式确定其在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评价活动制度化

20世纪后半叶以来,科技评价活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呈现出系统化、制度化和常规化的发展趋势。

美国的科技成果评价有立法保障,科技评价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办法相对成熟和完善。1993年美国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活动,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包括政府资助的科技机构和科技活动发展和使用绩效评估技术,并向公众通报各自的绩效状况。法国的科技评价制度规定了其评价框架的特有形态,即评价的机构化。19827月出台的法国第一部科技法《科技方针与规划法》,被视为公共研究机构的根本大法,影响极为深远。在19997月颁布的《技术创新与科研法》中规定,所有公共研究机构(含高等院校的研究部分)应与政府签订涉及整个研究活动的多年期合同,该合同确定研究机构的目标和双方相互的承诺,这些合同的实施接受评估。

2、评价主体社会化

国外评价主体呈现明显的社会化发展趋势,政府出资,但并不直接评价。

美国在科学研究领域,联邦政府提供了超过半数的经费支持,但政府没有分管评估科技成果的机构,而是委托一大批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社会咨询评估机构,包括企业和非营利机构,承担具体的评估活动。英国虽有政府科技评估机构,但科技评估活动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政府只从事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计划评估,涉及具体科学研究项目、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评估则交给研究机构和中介机构完成。德国的国家和政府重大项目评估,一般由联邦教研部和州政府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委托科学委员会(马普学会的核心机构)来承担。科学委员会虽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共同支持和承担费用,但却是独立科学组织。政府和科学界达成共识:科学研究的质量只能由科学界通过同行评议承担。

各国成果评价的思路不尽相同,但大都体现了权力分散精神。政府可以是项目的资助者,也可以是评价的出资者,但不一定是评价的组织和执行者。

3、评判标准多样化

在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方面,国外虽然存在许多差异,但总体来说,都是在坚持成果质量第一的基础上,强调针对不同的科技成果实施不同的评价标准。

在国际竞争中是否有地位和能否产生经济效益是西方国家衡量科技成果的两项标准。美国学术界专家在对美国联邦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评估中就提出了以下观点:对研究项目进行评估时,应选择与研究项目特点相符的评估方法,针对不同的研究项目特点、评估时间范围、评估对象及重点、以及根据评估程序所需的专家也应不同。对于应用研究项目,可对其研究成果开发过程、本产业领域或本部门内共同标准进行年度评估;对于基础研究项目则应就其质量、领先性、有关机构的预定目标进行年度报告,对于基础研究项目的实用性要用较长远的历史眼光去评估。

(二)国内科技成果评价现状

1、评价活动逐步法制化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时间不长,我国的科技评价成果制度也还处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中。鉴于科技成果的多样性,以往针对我国科研评价的标准和方法过于简单化,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评价需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科技评价法律、规章制度,200012月科技部出台《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成果评估机构、人员和评估程序等。为进一步完善科技评价体系,20035月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该决定针对当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意见和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树立国家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改进现行成果评价方式,采用国际通行的同行评议和专家推荐制。9月,科技部印发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八章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  7 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实施,该法规第一章第八条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技评价的方式。

我国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法制化在不断发展,科技成果评价的法制化需进一步努力,在具体措施的落实上还需进一步完善,没有法律强有力的保障,评价仍将流于形式。此外,作为相关法律实施的有效保障,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也亟待完善。

2.评价主体社会化尚不充分

与国外科技成果评估中政府出资,但并不直接评价的社会化趋势不同的是,我国国家级大型科技机构与科技管理部门既是评审的管理者又是评审的组织者,同时还是评审的监督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科技评价管理系统由国家和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以国家为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评估机构主要是在科技管理部门所属的有关单位,如软科学研究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情报机构等部门的基础上产生的。

为了保证成果评价的第三方立场,科技部 2003年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对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机构和评议专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6年,科技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16号)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明确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实施。但实行以来,由于具体可实施文件及标准的缺乏,国内社会组织、企业和投融资机构等相关组织机构的参与度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我国科技成果评价社会化程度与国外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3.分类评价标准还需落实

虽然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要求分类评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也要求“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修改,完善或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机构、人员及成果等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现行有关评价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修改。”但目前,虽然许多省市在评选科技奖时实施了分类评价,但落实并不到位。许多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尚未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现行评价制度都是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评奖办法和奖励办法,如《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等,该办法没有区分成果的类型,其评价标准仍是将科技成果根据不同级别折合成分值,按照不同岗位、不同职称规定相应的科技工作量进行考核。可见分类评价的实施,需要更多可操作性的指导和标准具体,并将评价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化意义及现状

(一)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化现状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方面的标准数量较少,其中与科技成果评价相关的标准只有20余个,如果除去团体标准则不到20个,包括国家标准4个,国家标准计划1个,行业标准3个,地方标准10个。其中,国家标准除 GB/T 33450-2016《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指南》与国标计划《科技成果评估规范》以外,只有农业领域的科技成果有推荐性国标(GB/T 32225-2015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规范》)对其评价进行指导。到成果评估层面,目前只有经济价值评估存在相关标准文件(GB/T39057-2020《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评估指南》)。在科研项目评价方面,只有一个国标GB/T-22900-2009《科技研究项目评价通则》,说明科技成果领域标准化进程尚待推进。

行业标准中,目前只有烟草农业领域的经济效益评估与气象领域科技成果评估具备相关标准文件;科技成果地方标准方面目前也只有:临沂的应用类科技成果评价、四川的农业类科技成果效益计算、江门科技成果评价、太原科技成果评价、湖南科技成果评价、湖北科技成果评价、安徽科技成果评价、江苏科技成果转化与辽宁农业社会化服务科技成果评价。

团体标准方面开始对分类评估有所规定。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团体标准《科技成果评估规范》,其评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技术创新度、技术先进度、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和团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虽在评估原则中提出了分类评估原则,但对分类并没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最终形成的是单指标的评估结论。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团体标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南》,其标准内容包括:评价方法、评价指标(首创性、先进性、创新性、风险性、经济性和知识产权价值、普适性)和评价形式(专家评价、专业评价人员评价),该标准也提出了分类评价,但由专家组给出评价结论,没有说明具体评价内容及权重。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科技成果标准化在对象上主要关注农业区域,其他领域内的科技成果评价标准还未起步;在地域上主要是湖南、湖北、安徽、江苏、辽宁以及山西太原、山东临沂、广东江门等区域在科技成果标准化领域中有所建树,而分类评价方面针对团体标准虽提出了概念,但没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急需开展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化的研究。

(二)我省相关基础及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化意义

我省为科教大省,科技成果丰富,科技服务业也正在蓬勃发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一直是在湖北省科技厅的指导和湖北技术交易所的组织下开展的,有一定成熟的评价经验具有开展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的基础。

我省科技服务业也正在蓬勃发展,尤其是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改革后,市场的趋利性引起了成果评价行业一些负面问题,急需通过标准化工作加以规范,使行业良性发展。过开展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化研究,希望能够引导我省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更加科学严谨地进行,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评价市场健康良好发展,健全我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化是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构建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推动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的有力手段。通过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机构与人员要求评价中不同科技成果的分类评价原则及方法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的规定,制定具有实操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评价工作流程、评价指标,客观公正地确定评价专家和服务人员,有助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范化、正规化,规避科技成果平价市场中评价不专业、评价结果虚假浮夸的行为。有助于引导评价机构规范健康发展,规避科技成果评价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提升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更直观准确地体现科技成果价值,助推科技成果转化,高效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技与产业、经济社会的高度融合发展。

三、启动我省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一)总体部署,研制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标准体系

目前,关于科技成果评价的国家标准不多,仅有《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等几个国家标准与一些团体标准。研究建立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标准体系,一方面,梳理好现行国标与部门规章等“上位法”的框架原则,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系统研究我省标准体系,避免后期出现标准化对象交差重叠;另一方面,我省作为科教大省,在全国率先研制适合省情的标准体系,将会给全国同行带来示范效应,届时一些普适性经验能在全国推广,把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在这轮科技改革中,能形成引领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先进经验与示范效应,对促进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并奠定市场地位有重要的意义。

(二)急用先行,完成“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等三标准

按照“系统部署,急用先行”的原则,完成第一批标准,解决“用什么指标评”“怎么评”“谁能评”“服务标准化”等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拟定首先尽快完成“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三个标准草案,与《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一起下发、配套使用,并在试行中广泛收集意见,将三标准草案不断完善,最终以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形式立项并发布,有效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

(三)落实改革,构建行业自律基础的“扶上马工程”

随着科技成果评价改革不断深入,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专业化评估机构等第三方评价机构均在市场上提供成果评价服务。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必须营造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行业良好的生态,评价报告标准化、机构分级评定、分级服务水平、标准化评价语言体系建立、细分领域专家选取标准化、五库一目录工程的实施等都需要通过更细化的团体标准进行规范。因此在相关行业协会基础上建立“自律委员会”,启动行业自律基础的“扶上马工程”,建立行业自律的团体标准立项、发布、实施机制,收集公共服务平台需求,在全国率先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行业准入认证研究,以进一步落实改革完善行业自律的市场规范,真正的将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行业“扶上马”,使我省科技成果评价服务行业有一个有序发展的高起点,力争使我省成为科技成果评价行业高地。

四、系列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标准化编制

(一)《科技成果评价分类评价规范》标准化编制

《科技成果评价分类评价规范》的编制思路建议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特点,将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成果、软科学类成果、应用研究类成果、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成果四个类别。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分类进行评价,根据评价需要确定实施评价及对所形成的评价结果负责的主体,考虑不同的成果类型,确定合理的评价指标及指标比重。对于每一类成果给出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南示例,例如其中对于“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成果”类的评价,给出了“工作分解结构表”、“技术成熟度分析表”、“技术创新度分析表”、“技术先进度分析表”等具体的评价工具样列。为确定合理的评价指标及比重、选取合适的评价方式提供了依据,课题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这个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也得到了科技界和行业内的广泛关注,相关行业机构及专家甚至还有很多省外国内的顶级专家提了很多的宝贵的意见,最终确定了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等5大维度的17个核心指标,每个核心指标分别确定了9个等级,共153项细化指标。标准规定体现“分类”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别的成果的侧重点选取合适的评价方式,从五个维度综合评价,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原则、评价程序、评价指标和评价结论作出了要求,有助于实现科技成果的精确评价及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及应用。

(二)《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人员服务规范》标准化编制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人员服务规范》的编制思路建议标准针对评价机构、评估师、评价专家的准入门槛、业务管理、考核管理、信息管理等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要求规范,对于相关人员和机构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提出了监督管理和考核的要求。该标准内容从20222月25日开始开展征求意见,共收到了中关村巨加值科技评价研究院、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长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湖北省农业科学院、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工程大学、湖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预防医学会等省内外三十多家单位反馈的56项修改意见。项目组通过大量调研与反复的跟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使省内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就准入门槛、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达成了共识。通过《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人员服务规范》的研制,明确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评价指标、评价流程等具体内容和关键指标,有助于引导评价机构规范发展,提升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建立湖北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

(三)《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标准化编制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针对科技成果评价市场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浮夸、不透明的行业乱象,对整个科技成果评价的工作流程、评价依据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包含评价原则、评价总则、评价需求委托、评价方案确定、评价工作组组建、成果信息收集及审核、形成评价结论、归档等在内的具体要求指标,并依据不同的科技成果类型,在附录中统一规定了各种科技成果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保证评价工作有理有据、客观公正。标准在形成专家送审稿前,面向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征求意见,共收回来自武汉大学成果转化中心、省林科院、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40多家单位的意见表,其中有效意见多达93条,课题组通过反复论证后,采纳了60条意见,通过多次研讨和完善修改,形成了实操性较强、科学严谨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送审稿。

注:本报告为2022度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系列标准研究(项目编号2022EDA037)研究成果。

项目负责人:谢秋琪 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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