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4-05849 | 分 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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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日期 | 2024-01-11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1.执法主体名称: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执法主体数量:1。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共有4项行政执法事项(2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由3个执法处室负责办理,其中:
1.基础处负责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许可,违反实验动物生产、供应、科研、应用、生物安全与伦理等管理规定的处罚2项行政执法事项,共有7名执法人员,均已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2.成果与区域处负责未按规定从事技术市场经营活动处罚1项行政执法事项,共有5名执法人员,均已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3.人才与科普处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1项行政执法事项,共有6名执法人员,均已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2869 | 2869 | 2849 | 20 | 0 |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本单位无行政强制执法事项。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本单位无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事项。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行政执法事项 | 法制依据 | 法律条文内容 |
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许可 |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第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进行现场检查核验。对达到等级标准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未达到等级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换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办理。 |
违反实验动物生产、供应、科研、应用、生物安全与伦理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应用等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通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第七条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未按规定从事技术市场经营活动处罚 | 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2023年未收到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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