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4-04-25
嘉宾: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戴伟;省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孙击翔。
内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法保障科技强省建设,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4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精神,介绍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法保障科技强省建设,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精神,介绍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俊先生;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先生;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戴伟先生; 省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孙击翔先生。 首先,请陈俊先生介绍《条例》修订出台情况。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俊: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湖北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修订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并在考察湖北时多次对我省科技创新作出重要指示,寄望湖北服务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我省原《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9年修订,与当前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不相适应。为更好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条例》修订工作从2022年5月启动以来,立法专班深入高校院所、企业园区进行调研座谈,研究吸纳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省政协专项监督提出加强科技创新的意见建议,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估,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较为成熟完备的法规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条例》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三个聚焦”。一是聚焦中央精神,精准贯彻。不简单重复上位法,将其核心要义融汇贯穿《条例》之中。二是聚焦湖北实际,凸显特色。注重梳理我省科技进步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性进行制度设计,给予政策支持。三是聚焦外省做法,学习借鉴。研究吸收江苏、安徽、辽宁、湖南等省市先进理念和经验,补强我省相关领域短板弱项。 三、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9章60条,对原《条例》8章54条全部进行了修改,新增“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监督管理”两章,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法律责任”一章,重点内容如下: (一)坚持以“用”为导向,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同发展。一是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条例》明确建立完善财政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比重;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设立联合基金,资助基础研究。二是加强协同攻关。《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强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进军民技术协同创新。三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应用场景、中试基地等建设,规定优先购买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和服务;要求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探索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实行单列管理制度。 (二)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一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条例》明确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项目,设立有关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健全科技企业梯次培养机制,制定精准支持政策;支持企业设立科研机构或创新平台,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二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同等享受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三是提升国有企业创新能力。《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国有企业投入、分配、考核、激励制度,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企业研发投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一是加强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条例》明确对战略人才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和科研条件保障;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柔性引才政策;加强基础研究、青年、女性、技术服务等各类人才培养。二是鼓励科研人员流动。《条例》明确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的长效机制,允许科技人员按照规定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三是完善激励和评价机制。《条例》明确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规定科研活动奖酬支出,计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不受总量限制。 (四)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一是健全科研开发机构体系。《条例》规定统筹布局建设湖北高水平实验室,建立完善投入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采取建设运行奖补、绩效评价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发展。二是布局区域创新体系。《条例》明确加快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建设光谷科创大走廊、高新区、创新型市县、科创街区等创新阵地,建立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三是强化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体系。《条例》规定加强中部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科技创新联动,推动省际区域创新合作;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建立离岸创新中心、国外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五)强化保障措施,营造科技进步良好生态。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条例》强调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要求建立科技创新督导考评激励机制,将科技创新考核结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二是加大投入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科学技术经费支出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完善条件保障。《条例》要求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四是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条例》明确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责、结题;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以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条例》社会知晓度、覆盖面;完善配套政策,推动《条例》规定的重要举措、重大改革落实落地,为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谢谢陈俊先生的介绍。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名称。 湖北广电记者:《条例》的修订,是全面加强湖北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优化激励和保障机制、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请问,《条例》在激励科研人员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 谢谢你的提问。 “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为我省科技创新领域的“基本法”,尽可能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特别是“让科技工作者为祖国和人民作贡献”,更好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条例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第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一是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自主创新。二是赋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条例规定,给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在科研选题、经费使用、投入方式、开支标准、成果分配等事项上的自主决定权;同时规定改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这些措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三是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在上位法和我省相关法规有关容错免责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科技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可以予以免责;经专家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可以结题,且不影响科技人员再次申请,为我们科技人员营造更宽松的科研环境。 第二,构建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和评价机制。一是规定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更好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二是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科研团队。其中,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三是允许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按照规定兼职取酬、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四是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条例明确国家高新区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奖金,可以以省政府名义统一发放。 第三,完善保障措施,灵活引才、用才和留才。条例明确,要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柔性引才政策,对高精尖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要延长老年科技人员退休年龄,完善女性科技人员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同时对服务基层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在政策上予以优待。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为科技人才在创业、科研条件保障以及在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例全方位护航科技人才发展。 人民网记者:高校科研人员富集、科研活动频繁,是科技创新法规政策落地实施的主要阵地。请问,在推动高校学习贯彻《条例》方面,将采取哪些具体行动?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戴伟: 谢谢您的提问。正如媒体朋友们所关注:高校科研人员富集,我省高校现有科研人员7.9万人,汇聚了全省70%以上的基础研究人员。他们承担了我省80%以上的基础研究项目,获批国家科技奖项数量在全省占比约80%。高校作为科技创新主体聚集地,是贯彻落实《条例》、加快发展湖北新质生产力、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生力军。 省教育厅聚焦学习贯彻《条例》,进行了专门研究、部署,拟采取“一抓三促”具体行动。 一、狠抓《条例》学习。指导各高校党委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组织学校领导干部和科研管理人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将《条例》纳入日常学习重要内容,有组织开展分层分类培训,让一线科研人员熟悉、知晓《条例》的新变化。指导高校用好政策红利,对照《条例》全面修订校内制度,凡与上级要求相悖、未细化落实措施的,均要求2024年底以前予以修订、完善,确保《条例》在高校落地生根、全面见效。 二、有效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全面落实《教育部 湖北省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协议》,加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落实配套投入制度,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争取更多高校学科进入“一流学科培优行动”行列。深入实施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突破行动。完善学科专业调整与产业发展联动机制,围绕湖北五大优势产业、九个新兴特色产业,新设一批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学科专业,2025年底以前优化调整280个左右省属高校专业。 三、有效促进科创能级提升。牢牢把握建成支点的“五个功能定位”,把科技创新摆在高等教育的突出位置。优化调整三大都市圈高等教育资源布局,新设网络安全、航空等领域高校,服务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高校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培育建设湖北实验室,参与8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新建20个左右省级现代产业学院、建好1个国家级和4个省级卓越工程师学院,支持校企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深入实施“百校联千企”行动,选派800名以上高校博士学历人员担任企业创新联络员,对接各类创新资源,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加快筹设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开展“创投进高校”系列活动。 四、有效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未来科技工作者来源于当今大学生群体,他们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宝贵“火种”。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升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发布“科创进高校十条”,组建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挖掘培育具有颠覆性创新技术和显著商业潜力的初创公司,发挥大学生创新创业在产业发展中的“星火燎原”作用。深化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好24个国家级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湖北科创学院高效运转,组织高校与中科院武汉分院协同育人,加强高校基础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培养,积极探索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融合发展的湖北路径,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谢谢! 湖北画报记者:促进科技进步,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请问省科协,作为群团组织,在团结引领科技人员,促进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有哪些举措? 省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孙击翔: 谢谢你的提问。 首先,借此机会,对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科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科协是党领导下代表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一直以来,湖北省科协始终坚持团结引领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凝心聚力服务大局,在高质量发展中建功立业。这次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章第七条,专门提出“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科技创新、培养专门人才等方面发挥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立足湖北科教人才优势和区域性特点,从四个方面推进《条例》贯彻落实: 一是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激发创新动力。科学成就离不开精神支撑。弘扬科学家精神,既能为科技工作者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也能引领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我们将通过推进科学家精神“三进一上”(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网上上线),建好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挖掘宣传科技工作者先进事迹;通过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推动和引导科技类社会团体更好发挥学术自律自净功能和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通过策划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主题活动,提升广大科技工作者荣誉感、获得感。 二是加快推进科普事业发展,营造创新土壤。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科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我们将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集聚全省科普资源,深化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我们将举办全国科普日湖北主场活动,开办“荆楚科普大讲堂”“科普短视频大赛”等活动,实施青少年“英才计划”“楚才计划”,激发青少年科技创新兴趣;我们将加大科普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提高湖北省科技馆全面开放能力,推进市县科技馆升级改造,开展科普大篷车巡展活动,着力提升基层科普供给能力。 三是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夯实创新平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科技创新的落脚点。我们将深化“科创湖北”建设,积极参与全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举办科创沙龙,建立线上线下科技创新成果供需对接机制。我们将充分发挥所属学会作用,开展荆楚院士行、学会专家荆楚行、海智专家荆楚行等系列活动,推动科技人才资源下沉基层。我们将办好高层次学术交流,支持全省学会打造品牌活动,促进学术繁荣发展。我们将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我们将深化科技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打造一批“最美科技小院”。 四是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举荐,服务创新发展。科协是“科技工作者之家”,我们将持续做好院士服务和全国创新争先奖、国家工程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等人才重大奖项的推荐工作,力求更多的荆楚人才脱颖而出。与此同时,我们还将推动在鄂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办事机构,密切“一带一路”国家及香港澳门地区海外科技社团的联系,深化民间科技交流与人文合作,吸引更多海外科技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湖北日报记者:《条例》对我省加强基础研究进行了系统部署。请问,目前我省基础研究的总体情况如何?如何落实《条例》规定,推动基础研究实现高质量发展。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俊: 谢谢你的提问。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尤其是基础研究的重要论述,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基础研究创新策源能力,推动全省基础研究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基础研究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出台《湖北省基础研究规划(2022-2030年)》《关于加强基础研究 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的若干措施》,超前谋划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系统布局面向基础前沿和未来科学的基础研究体系。 二是实验室体系能级实现跃升。建有国家实验室1家、全国重点实验室18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8个,以汉江国家实验室为龙头的高水平战略科技力量矩阵初步形成。10家湖北实验室、212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推进考核激励,运行提效加速。 三是自科基金资助体系更加多元。设立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构建以湖北-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为主体的基础研究资助体系。与市州政府、行业部门、龙头企业等设立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 四是基础科研条件保障持续强化。聚焦我省资源优势和科研需求,推进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自然科技资源库建设和绩效考核;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推进实验动物标准化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基础条件平台支撑作用不断凸显。 新修订的《条例》,新增“基础研究”相关内容并明确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充分体现了对基础研究工作的重视。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条例》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在基础研究的平台布局、项目谋划、机制创新上下足功夫、持续发力,为湖北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创新源动力。一是激活基础研究创新资源。统筹实施支持基础研究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加强基础学科、创新平台、科研人才一体化布局,大力推进基础研究体系建设。二是提升基础研究战略力量。加快融入国家实验室体系,支持实验室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开展科研;推动湖北实验室效能提升,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三是加大基础研究多元投入。稳步提高基础研究财政投入,继续拓展省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资金池”,加大对重点领域、人才和平台的持续支持。逐步提高我省基础研究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重。四是深化基础研究机制改革。实施“基础研究特区”计划,探索长周期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范式。加强基础前沿和交叉科学研究布局,健全基础研究评价和激励机制。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编辑:梁唯雅 责编:胡芳华 审核:姚 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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