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
【起草说明】“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无 |
一、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等11个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十四五”期间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主、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四类机构:省级和地市级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省属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精神,经核定获得免税资格的科研机构在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起草过程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7〕280号)规定,按照财关税〔2021〕24号文件有关要求,借鉴上海、广东、宁波、福建等地做法,研究起草了《“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意见,与科技部政体司进行了汇报沟通。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此送审稿,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5章15条,包括总则、核定要求、其他等三部分。
第一部分,1-2条,明确实施办法的目的与实施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部分,3-11条,明确四类机构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两类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各级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中科研院所应为省或地市、州、神农架林区设立的事业单位;2.主要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需的条件;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市场化运营及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
对转制为企业的省属科研院所,依据相关文件采取“‘免申即享’核定方式”。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三部分,12-15条,按照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规定,对受理方式、相关单位变更责任和违规责任、执行有效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