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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025-01-10 11:41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25-01-10
文    号 有 效 性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创新型产业集群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关键载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2024年12月28日召开的省委科技委员会全体会议强调,要“着力培育高技术企业,形成一批世界级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对全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适应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建设和管理发展的新要求,做好政策的有序衔接,在梳理总结前期我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工作做法的基础上,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高新中心”)起草修订了《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调研座谈。去年10月,省高新中心启动了修订工作,先后赴武汉、襄阳、宜昌等12个市州开展调研座谈,就修订内容征求了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省内高新区、经开区的意见,对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的认定评价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研讨和论证

二是借鉴省外经验。参考借鉴上海、江苏、四川等省市关于产业集群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吸收综合高新区、经开区等园区关于支持集群发展和产业创新相关的政策内容。

三是组织修订完善。组织召开集群建设管理咨询座谈会,征求科创企业、高校院所、政策咨询机构、投融资机构的意见,形成了《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是征求修改意见。今年1月,我们征求了相关处室的修改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最终形成了《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科火字〔2020〕85号)、《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0〕183号)、《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湖北省促进科技创新聚势突破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423号)等政策文件。

四、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集群认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分工不清晰、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原办法6章23条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新增“职责分工”一章,对集群建设管理中各级主体提出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力争强化集群建设管理的规范性。

(二)进一步优化申报认定。将集群申报主体范围扩大至省级开发区和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扩大了集群工作的覆盖面,并对认定条件和培育流程进行调整优化,力争提升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进一步强化了建设管理。明确提出对评价优秀和评价不合格的集群给予相应激励和约束措施,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省级集群予以撤销,加快建立集群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送审稿)》包含总则、职责分工、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建设管理、绩效评价、附则共7章28条。

(一)总则。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对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进行了定义,提出了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的整体思路、目标和原则。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集群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并对集群依托单位、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三)申报条件。明确了集群的申报条件和培育流程,对集群名称进行了规范,并对各地布局集群建设数量进行了限定。

(四)认定程序。明确了集群申报认定的流程。

(五)建设管理。对集群依托单位和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管理相关要求,明确了统计报送、年度总结、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制度。

(六)绩效评价。明确提出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集群给予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集群要求整改,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省级集群予以撤销。

(七)附则。明确解释单位及原办法同时废止的内容。

六、工作建议

(一)建议本办法按照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以省科技厅名义正式印发。

(二)建议后续工作中强化对集群建设管理的要求,确保动态管理机制落地落实,提升全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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