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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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无 |
根据工作安排,省科技厅组织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实行两年来,在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激励各类创新主体、引导创新要素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优化评审程序,更好保障评审质量,成果转化处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做法,多次组织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市州科技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调研座谈,并征求了厅内相关处室意见,形成《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
二、修改内容
(一)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初评。基于近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申报数量多、复评任务重的实际,为提升工作效率和评审质量,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初评”环节,同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初评通过的企业,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二)增加特等奖复评条件。为进一步完善特等奖评审机制,增加特等奖评审条件,明确“特等奖从通过初评一等奖项目中产生,不直接提名”,“初评为一等奖的项目,复评拟晋级为特等奖的,在初评阶段应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含)专家投票为一等奖或特等奖”。
(三)规范初评后撤项及复评答辩项目管理。为保障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初评结束后撤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书面申请。未撤项且不提交复评答辩材料或不参加复评答辩的项目和第一完成人不得被提名下一年度省科学技术奖”。
(四)规范奖励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管理。为保障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规范性,明确“申请更名、退出完成人或完成单位的,应由提名单位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完成人或完成单位退出后,不再替换、递补”。
(五)明确监督委员会委员组成与调整。明确“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科技厅机关纪委人员,专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代表等组成”,考虑委员人事变动,明确“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或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行政部门监督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动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自然接任”。
(六)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和优化。结合奖励办法和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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