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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通知》起草说明

【决策草案】《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通知》起草说明

2025-07-24 10:08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25-07-24
文    号 有 效 性

一、起草背景

2022年3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精神,我省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7号),该文件明确提出“实行经费包干制”,并作出有关规定:探索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创新人才及服务专项中的科技服务人才、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经费“包干制”管理,湖北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同年7月,细化落实科研经费“包干制”,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于联合印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中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通知》(鄂科技发资〔2022〕18号),自2022年起,在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人才类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依托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中试行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我省也明确“包干制+负面清单”科研管理体系改革纳2025年工作要点。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有关精神,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我省“包干制”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包干制”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学习借鉴外省做法经验。在此基础上,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细化“负面清单”,并对经费管理全过程、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责任等保障制度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包括实施原则、实施范围、实施内容监督管理个部分:

(一)实施原则。包括:基于信任、尊重规律、激励导向、减负放权。

)实施范围。在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人才项目、软科学项目和依托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等4类基础上,扩大到国家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以及支持强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省级科研项目

实施内容。进一步明确了4实施内容:一是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经费过程管理;三是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是经费管理法人负责制。

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协调和监管违反“负面清单”处理、宣传培训等方面明确了有关监督和管理措施。

四、主要创新点

一是扩大实施范围。实施范围由原来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人才、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依托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扩大至依托国家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以及财政资金支持强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其他省级科研项目

二是细化“负面清单”。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从原来的5项扩充至10项,规定“负面清单”的总体要求是严禁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在此基础上,充分结合调研和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借鉴外省清单内容,重点对“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各类支出”进行细化,明确划定经费具体使用红线,增强经费使用管理的可操作性

完善包干管理过程进一步优化项目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结余资金管理等全过程经费“包干制”实施细则根据前期试点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规定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省级预算单位“包干制”科研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调剂、新增资产配置等操作进行规范,扩大自主权;明确了决算报告公示内容,强化内部监督。

四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不同项目类型和科技创新工作规律,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内部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经费报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各方责任、违规惩戒等相关规定,经单位集体决策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加强对项目经费支出审核,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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