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无 |
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 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 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 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 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省科技特派员工 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 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 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包括个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 派员两类。个人科技特派员是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 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 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自然人,主要面向农业经营 主体和农民开展技术服务、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 技术服务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法人科技特派员是以高 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法人 为派出组织,围绕相关产业和区域,深入农村和农业经营主体,以团队形式开展协作创新、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引领 支撑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示范。引进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依托科技示范基地,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开展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 省科技厅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牵头做 好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牵头做好科技 特派员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 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 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 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 原则,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 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创新型县(市、 区)、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 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贫困乡村与企业。
第七条选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省科技厅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 征集法人科技特派员和个人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结合当年 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公布。
(二)双向选择。市(州)科技局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 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 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
(三)公示认定。省科技厅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 派计划,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经所在单位和市(州)科 技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开展服务。科技特派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开展科 技服务,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每届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期为2年,
每年在基层服务时间累计达60天以上。
(二)挂牌上岗。公开承诺挂牌上岗,科技特派员在驻 地工作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称、服务领域专长、科技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承诺工 作职责和目标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服务时佩戴科技 特派员胸牌,主动接受监督。
(三)工作纪实。派出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 协助管理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日 常服务情况上传到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系统。
第九条绩效考核。对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 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 的依据。
第十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 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 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 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科技特 派员经费补助,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差旅费补助、 人身保险和开展各类技术培训经费补助等。同时,按照有关 规定,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和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 等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 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 定本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