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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01-28 08:22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22-01-28
文    号 有 效 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印发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3〕230号)和《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0〕183号)要求,为加速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国内外或省内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集群包含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简称“省级集群”)和获批的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简称“国家级集群”)。

第三条 集群培育建设遵循国家战略与我省确立的重点方向或目标导向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集群培育建设工作主要依托省级及以上高新区或国家级经开区(简称“开发区”)开展,通过政策引导和科学规划,促进产业链的协同发展、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完善产业链条和产业人才及生态体系,提升集群竞争力。

第五条 集群实行重点培育、动态管理、年度评价。省科技厅依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要求择优推荐国家级集群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省级集群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重点突出

集群产业符合战略性产业和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领域方向,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大健康、航天等产业,功能定位科学,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规模效益突显。

1.企业集聚度较高,领军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在10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

2.主导产业具备良好发展基础,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密集,未来市场前景广阔,能形成独特品牌影响。

(三)创新能力强劲。

1.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拥有一批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和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

2.拥有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和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企业,初步形成领军企业或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参与的产业链专业化协作和生产配套体系。

3.企业有较强的成长性,拥有研发中心、技术创新平台、创新服务机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4.参与了行业标准及以上的标准制定。

(四)服务体系完备。

1.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或产业集群创新综合服务体。

2.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的投融资服务机构,并具备专业化服务能力,取得一定的成效

(五)发展环境优良。

1.建立了集群培育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机制。具有明确的产业集群建设目标和重点方向并纳入了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列入了申报年度高新区重点工作推进计划;设立了集群培育财政专项资金或成立了政府专项集群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2.建立了综合服务体或集群运营服务机构,能够配合集群依托载体,承担集群运行、统计、监测、协调、材料上报等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级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市州名+依托载体+集群产业领域名+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集群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主体根据省级集群申报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材料》(附件1),向当地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依据《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审标准》(附件2)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并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建议名单经省科技厅研究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省级集群。

第十二条 省级集群内企业享受集群培育建设与创新发展政策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每年上半年对集群上年度的工作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集群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集群评价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材料》(附件3),向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评价材料的受理,依据《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标准》(附件4)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集群全年工作和业绩开展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总分为100分,四个等次:60分-74分为合格等次;75分-89分为良好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不足60分不合格等次,省级集群资格取消,评价年度不能享受省级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排位,排位靠前的省级集群推荐国家集群。

第十七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集群资格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

(一)申报评价材料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其他应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材料

2.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审标准

3.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材料

4.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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