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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5-13 16:39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23-05-13
文    号 有 效 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和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021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一线的企业、合作社、创新平台、机构等成立,重点为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综合服务提供基本条件的服务站点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主要是从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中选派的,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章 职责与功能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开展技术示范。引进和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依托科技示范基地,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开展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工作站功能。

(一)科技示范。以科技特派员为纽带,联结乡镇(街道)企业及农户,开展技术创新示范活动,推动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及新模式集成应用示范,做好农业科技的传播者,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紧密融合。

(二)人才培养。促进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开展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农业致富带头人等的培训,普及科技知识,提升科学素质,培养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三)创业创富。引导在站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协办农村科技型企业,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与服务对象建立利益共同体,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乡镇(街道)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四)综合服务。织密织牢乡镇(街道)组织管理服务体系,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汇聚创新资源,收集乡镇(街道)科技需求,开展常态化的科技创新服务,打通科技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第六条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和工作站备案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选派与备案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选派

(一) 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创新型县(市、区、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重点帮扶乡村与企业。

(二)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

1.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委任制。为了加强成果示范对接,强化与创新主体合作推广,将科研成果更多地应用于乡村振兴,在选任年度期间,对已在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或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科研团队,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可委任其作为相应级别科技特派员。

2.往届科技特派员推荐留任制。为了进一步强化科技人员服务乡村振兴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上届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获评优秀等次,或对服务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经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可连任为相应级别科技特派员。

3.重点领域科技特派员揭榜制。为了强化人才精准对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精准收集基层科技人才需求,由相应科技管理部门论证遴选后统一张榜,科技人员结合自身专业和服务优势深入对接基层需求,进行双向选择,开展线上线下人才揭榜。

(三)选派程序。

1.意向征集。省科技厅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征集法人科技特派员和个人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公布。

2.双向选择。市(州科技局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

3.公示认定。省科技厅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由所在单位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工作站备案。

(一)工作站备案标准。

1.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不少于5名,其中省级不少于1名、市县两级各不少于2名。

2.具备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在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工作站,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作为共建单位参与工作站建设。

3.依托现有场所开展工作。建设主体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为工作站和所属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站组织架构明确运行管理、培训交流、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健全。

(二)工作站备案程序

1.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全省总体建设方案和阶段工作任务通知,市(州)科技局根据本地实际发布本地区工作站备案通知。

2.组织申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有需求、有条件的涉农乡镇(街道)建设工作站,拟建设工作站依托主体组建驻站科技特派员团队和科创临时党支部,并按照《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书(模板)》进行申报,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到市(州)科技局进行审查。

3.审定备案。市(州)科技局将本地区申请备案的工作站以正式函件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定后按年度发布全省工作站备案通知。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每届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期为2年,每年服务基层时间累计达60天以上,驻站科技特派员在站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

(二挂牌上岗。省科技厅为每名科技特派员颁发证书,配发工作胸牌。服务的企业(单位、工作站)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特派员展示牌,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服务内容、任务指标等信息。

(三工作纪实。派出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协助管理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日常服务情况上传至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系统。

第十条绩效考核。省科技厅对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指导市(州)、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的依据。

第十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或工作站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和工作站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费等。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照8500元/人/年标准由省科技厅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再由单位转拨到科技特派员个人银行卡内或者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银行卡内科技特派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科技特派员本人按5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购买保险凭证在正式认定文件发布10个工作日内或上保险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管理费控制在10%以内,由省科技厅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州)、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科技管理部门参照省级标准予以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工作站激励保障。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将工作站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在本地开展成果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创业、技术交流培训等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保障。建设主体要对工作站运行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工作站建设情况纳入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和创新型县(市、区)创建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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