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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5-01-03 09:38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25-01-03
文    号 有 效 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24〕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5号)精神,高质量推进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简称“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独立或牵头建设,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的新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三条概念验证中心旨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进程围绕“51020”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布局积极打造全国领先、国际知名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助力湖北省成为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省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优配资源、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市场主体地位,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聚焦61020攻关形成的重大技术突破和标志性产品,重点对人形机器人、空天与低空利用、脑科学与脑机接口、生物育种等未来产业领域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创新药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省概念验证中心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综合型概念验证中心可围绕多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型概念验证中心重点聚焦1-2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核与批准省概念验证中心的认定、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3.指导省概念验证中心运行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落实有关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省概念验证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

3.定期跟踪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进展,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做好定向服务和日常管理。

4.协助组织本地区推荐的省概念验证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省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履行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制定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2.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工作,建立服务项目库。

3.建立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引进培养概念验证服务人才,组建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

4.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设立概念验证基金,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基金。

5.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

第九条申请创建省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应为在湖北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支持高校牵头建设综合型省概念验证中心对本单位优势学科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牵头建设专业型省概念验证中心重点服务的学科或产业领域不超过2个

2.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概念验证服务机制。

3.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组建专职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建立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5人。

4.具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配套设施完善。

5.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不低于800万元的概念验证基金,投资概念验证项目,用于支持概念验证服务

6.具有稳定的概念验证项目来源,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每年入库项目不少于10个,鼓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入库。

第十条按照“以建促批、市建省批”的原则开展省概念验证中心申报认定: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建议名单。

3.评审论证。省科技厅组织技术、科技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4.公示发文。对通过评审的省概念验证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正式发文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省概念验证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属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估等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省概念验证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概念验证中心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或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牵头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纳入管理。

第十三条省概念验证中心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违反科技伦理等情况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概念验证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年组织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档次,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后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的工作与成效。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省概念验证中心,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指导整改,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1.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2.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3.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5.其它严重不符合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十八条牵头建设单位或概念验证中心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概念验证中心一次性支持和评估经费补助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省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湖北省(XX单位)概念验证中“湖北省(XX产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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