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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07-24 10:04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25-07-24
文    号 有 效 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包干制”管理以“基于信任、尊重规律、激励导向减负放权”为基本原则,赋予我省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

二、实施范围

(一)湖北省科技计划中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科技人才项目和软科学项目。

(二)国家实验室、湖北实验室承担的省级科研项目。

(三)支持强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省级科研项目。

三、实施内容

项目经费管理

1.实施“包干制”管理的项目只规定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交申报书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项目费用中管理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其余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前,实行专款专用。

2.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各科目的经费支出。项目过程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原则上不进行过程检查,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经费使用调整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财政预算单位的,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可全部编列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年终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形成的资产入账后向财政部门备案即可。

3.项目验收时,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出具决算报告。决算报告需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内部公示,重点公开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委托服务、人员绩效支出等使用情况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4.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除此之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1.不得支出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费用。

2.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3.不得支付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4.不得列支因私或不相关业务发生的个人和家庭费用。

5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人员名单等套取资金

6.不得列支规避内控制度和政府采购等程序的支出。

7.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软件工具的购买、试制或租赁费,如:仅用于日常办公的通用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通用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等。

8.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业务费,如: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以及超过总经费5%的普通办公耗材费用;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日常办公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费用以及固话费、网络费、手机充值费、邮寄费等日常通讯费用与项目不相关的专利年费及申请费、版面费,以及在相关机构列为“预警期刊”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交流等费用等

9. 不得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劳务费,如:向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未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0不得列支国家省级承担单位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该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经费管理法人负责制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承担的不同项目类型和科技创新工作规律,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内部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标准、经费报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各方责任、违规惩戒等相关规定,经单位集体决策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

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持续优化“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2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负面清单”的失信行为,根据湖北省科研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加强对“包干制+负面清单”实施工作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项目承担单要加强内部宣传和培训,精心组织并推动“包干制+负面清单”工作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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