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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关于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 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关于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 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06-24 20:28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无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26-06-24
文    号 无 有 效 性 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各类科研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健全高效协同的科技资源配置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关于激发创新动能 健全全社会研发投入体系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鄂科办发〔2026〕2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项目,分为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企业委托研发项目两类(以下简称两类研发项目)。两类研发项目获得省科技厅下达的立项文件后,等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作为申报各级扶持政策(含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定)等所需的条件、资格佐证。

第三条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是指在湖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主实施(不是委托外部科研单位)的研发项目。

第四条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是指在湖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企业作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应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研发项目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且未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二)单个研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达800万元(含)以上,项目研发费用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项目经费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鼓励企业设立研发准备金,按年度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资金,提前储备、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四)项目应在完成验收后2年内申报,项目验收根据企业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五)企业没有逾期未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第六条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项目应围绕企业、产业或重大工程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协同研究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并已实现成果转化或产业化,且未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二)科研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金额须达200万元及以上(农业领域项目实际到账金额须达100万元及以上);

(三)项目应在申报前2年内通过委托方验收;

(四)科研单位、项目成员与委托方不得存在关联交易等利害关系;

(五)项目负责人、科研单位和企业委托方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六)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争议。

第七条每个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1项,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不超过3项。科研单位承担同一企业委托多个研发项目的,每年限申报1项该企业委托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两类研发项目,不计入当年省级科技计划申报限项范围。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两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推荐、项目遴选与项目认定。采用常年受理、集中遴选、定期认定的方式。对于涉密或不宜公开的,按保密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

(一)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依托“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https://kjt.hubei.gov.cn/jhgl)进行申报。

(二)项目推荐。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推荐单位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遴选。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受理、遴选等工作,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考察,对承担单位研发投入规模、重大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效益等核心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项目认定。省科技厅对拟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项目编号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原计划研究内容,实际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关键技术突破点,实现的研发成果及其创新性;研发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药品上市许可等知识产权成果;如研发成果已产业化,须提供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佐证材料;

(五)诚信及无利害关系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批意见(有科研伦理风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示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申请书;

(二)经省级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项目实施绩效总结、科技报告、横向经费到账情况和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

(四)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材料,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材料;研发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药品上市许可等知识产权成果;

(五)诚信及无利害关系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批意见(有科研伦理风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示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两类研发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纳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在鄂高校院所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等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接受推荐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研发投入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全过程的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合同文本、原始数据、财务凭证等关键资料,确保研发活动可追溯、可验证、可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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