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5-42158 | 分 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日期 | 2025-12-12 |
| 文 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湖北省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鄂财综发〔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购买范围。《指导性目录》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范围。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依法实施购买服务。严禁将应当由行政机关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工作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未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规范采购与绩效管理。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购买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厅内制度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适用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按要求实施信息统计。同时,应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购买服务成果质量。
四、实施时间。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鄂科技厅字〔2020〕17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科技厅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