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成绩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2014年度湖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细则》要求和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概述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信息公开运行机制
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成立了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中心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是保障措施到位。明确人员责任,强化信息公开经费保障,加强信息公开软硬件设施建设,积极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二)强化制度落实,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始终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先后制定和完善了窗口受理制、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工作考核制、依申请公开管理制、社会评议制、首问负责制、岗位AB制、信息公开制等多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其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在实际工作中,把信息公开工作与各处室、中心(单位)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年度综合考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奖惩的重要内容。
二是重点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制度约束机制。按照“依法整合、审管分离、精简效能、积极稳妥”的原则,将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集中,建立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新机制。为了更有效的打造行政许可审批“一站式”服务的升级版,我厅对每一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实施了流程化管控,通过流程图公示履行的程序、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材料及审批的权限和时限,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能。
(三)强化效率意识,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科技厅政务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科技厅行政服务窗口公开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省科技厅规定,对属于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查询方式或直接予以答复;对属于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省科技厅负责的政务事项,告知询问的渠道。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一)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情况
2014年1-11月,湖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3861条,其中,工作动态类273条,媒体聚焦类493条,图片新闻类242条,地市科技类2253条,通知公告类219条,专题专栏类8条,科技资讯类90条,园区展示类31条,政策法规类58条,规范性文件类150条,人事信息类22条,政府采购类25条。此外,2014年度,我厅公开科技项目立项信息1589条,截止到第三季度,公开科技成果登记信息1313条。
同时,我厅注重在门户网站上做好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事信息、科技统计数据、科技项目申报管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等重点公开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厅将财政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于2014年4月30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决算报告于2014年8月29日在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
(二)其它媒体公开信息情况
我厅除依靠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外,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中心等平台主动公开政务信息。2014年1-11月,我厅共举办新闻通气会5次、其它各类新闻活动36余次,邀请新闻媒体记者280人次,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直接发布报道580余篇(条)。厅主要负责同志还通过厅(局)长访谈等广播电视节目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并当场给予答复和解决。在厅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电子信息屏,完善了面对社会公众的各类服务办事指南、告知单、示范文本资料等,方便了相关企业和群众办事。编印了《创新湖北》月刊,积极向各地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解读科技政策、普及科技知识、营造科技氛围。
三、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4年,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仍需进一步更新和扩充。为此,省科技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做到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不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应按可作为依申请公开及不公开的信息,做好分类管理;每季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对门户网站进行完善。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要进一步加强网站的维护和管理,一是让网站能更方便社会公众的查询和互动;二是加强网站的安全性维护;三是对网站的访问信息能有更好的统计功能。
(三)严格按照保密审查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落实审查责任,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单位)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规范审查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提交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同志进行审核批准。信息发布后,具体承办人必须留存信息发布档案并交厅宣传中心汇总。同时,进一步做好各类政府信息的台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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