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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7-04 14:10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011043145/2024-30468 分    类 科技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4-07-04
文    号 鄂科技发资〔2024〕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教育局、国资委、军民融合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切实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水平,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经信厅 省教育厅    

省政府国资委         

省委军民融合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切实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水平,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效应,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作用,激发高校院所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加快形成省直部门联动、省市县协同的统筹推进格局。

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投入达到2000亿元以上,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达到1550亿元以上。

二、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体地位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政策,对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部分按比例奖补,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投入。建立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刚性增长机制,根据不同情形,将研发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净利润予以加回,推动省属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全国省级监管企业平均水平。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提前储备专门用于研发项目且单独核算的资金。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对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在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将企业研发经费纳入生产性设备投资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经信厅)

(二)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到2025年,推动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达到50%以上,对3年内研发平台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政策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10%的比例给予支持;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将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湖北实验室、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全部期间费用较上年度的增加额,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100%予以加回。(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三、强化高校院所科技投入力度

(三)支持高校院所加强有组织科研。高等教育新增财政性经费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低于30%。将研发经费投入水平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科技资源分配、绩效评价考核的重要指标,引导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对研发经费投入增长明显的高校、科研院所,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开展横向项目研究或参与企业研发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方面将5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视同省级科技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高校院所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加快推动汉江实验室、10家湖北实验室高水平运行,继续落实省市区三级共同投入机制。鼓励高校院所自建、联合企业共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加快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投入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四、放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

(五)加强财政科技预算保障和统筹。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示范、放大效应,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统筹管理。压实地方政府财政科技投入主体责任,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充分运用转移支付、综合绩效考核等有效手段,将地方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纳入市县财政管理绩效考核评分体系,并作为预算绩效管理激励性资金分配因素。全省科技、教育、发改、经信、军民融合、农业农村、人才办、科协等部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与各创新主体研发经费投入挂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有关单位)

(六)加强基础研究投入。持续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用好省级自然科学基金,发挥湖北-国家区域创新联合基金作用,推动逐步提高我省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达到8%。引导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或龙头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每年出资不少于300万元。鼓励高校建设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省级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给予科研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五、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七)引导投资基金赋能科技创新。发挥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作用,设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支持高校开展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发挥长江产业投资基金、长江创业投资基金及各地、各类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杠杆作用,将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占比纳入年度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投入。(责任单位:长江产业集团、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八)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科技型企业,发挥企业创新积分制评价作用,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科技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等金融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项目,为承担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企业等提供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与财政引导性投入资金形成合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的信贷规模,在授信审批、激励考核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研究制定科技型企业贷款考核激励措施和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机制。(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

六、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九)加强统筹协调。在省委科技委领导下,统筹管理省市县科技、教育、发改、经信、军民融合、农业农村、人才办、科协等部门的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省直相关部门财政科技投入和统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报告制度,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部门定期向省委科技委报告归口经费使用情况,东湖高新区参照执行,定期报告省级转移支付中相关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直有关单位,东湖高新区)

(十)推进政策落实。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对大型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点对点”精准服务。对省内企业研发的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按政策给予奖励。对于纳入首台(套)产品目录等有关机构评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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