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6-13044 | 分 类 | 科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26-04-16 |
| 文 号 | 鄂科技发监〔2026〕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科技向善,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6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精神,落实科技部等十部门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科技伦理监管体系,推动科技活动与伦理要求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向善,实现负责任创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项目指南编制的科技伦理监管
对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与伦理准则,切实加强科技伦理风险防控,明确伦理审查要求,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等。
二、规范项目申报评审阶段科技伦理审查程序
申报单位应组织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确保科技创新与风险防控有机统一。经评估属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在项目申报环节,牵头申报单位应提供单位或其书面委托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出具的伦理预审意见,作为承诺后续依法实施科技伦理审查及立项评审的依据。若属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牵头申报单位在组织科技伦理初步审查后,申报项目时同步提出复核申请。在立项评审阶段,项目组织方将对伦理预审意见的审核评估及伦理审查复核纳入项目评审内容,客观评估项目可能存在的科技伦理风险,并提出加强风险防控的意见建议。在项目正式立项前,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提交科技伦理审查正式批件。
三、明确合作开展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流程
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合作开展的,牵头和参与申报单位均应开展科技伦理审查。项目在通过牵头申报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后,参与单位可组织对本单位参与的研究进行简易程序审查,并进行跟踪审查。牵头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协作与结果互认机制,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的协调管理。
涉及国际合作研究的项目,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合作各方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相关规定,并提交合作各方所在国家(地区)的科技伦理审查批件或外方负责人签字认可中方单位伦理审查意见的证明材料。
四、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科技伦理监管
凡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对项目实施期间遵守科技伦理要求、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审慎依规处理科技伦理敏感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应用等进行承诺。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时申请科技伦理跟踪审查,并及时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外部环境变化等可能导致科技伦理风险发生变化的情况。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风险受益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继续实施、暂停实施等意见,必要时,重新开展伦理审查。
五、开展项目验收科技伦理评估
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申请验收前,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科技伦理规范执行情况,并在申请验收时提交本项目的科技伦理跟踪审查材料。省科技厅将科技伦理审查合规性和规范性,以及伦理审查意见及执行情况纳入项目验收评议内容。
六、健全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项目应急审查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设立应急审查快速通道,及时开展应急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紧急情况为由,回避科技伦理审查或降低科技伦理审查标准。
七、落实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要求
单位应在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后30日内,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https://service.most.gov.cn)完成信息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章程、工作制度等;并在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伦理审查批准后30日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伦理审查与复核情况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每年3月31日前,单位应通过登记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伦理审查登记备案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加快科技伦理专家库建设
健全覆盖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的湖北省科技伦理专家库,遴选省内外权威专家,为科技伦理重大、疑难及前瞻性问题提供研究与咨询支持,参与重点领域项目指南编制论证、审查标准制定和高风险科技活动的专家复核工作,保障伦理审查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九、压实科技伦理审查主体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健全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动态跟踪、风险防控、教育培训及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等制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应制定章程,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审查、监督、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和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独立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合规、透明、可追溯。
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物种合成、胚胎干细胞、生殖遗传、侵入式脑机接口、人机融合系统、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系统、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究开发等纳入清单管理的新兴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组织方在审批立项环节应重点进行审核把关,并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力度。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问题线索,由省科技厅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应按照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本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