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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政策解读

2020-10-15 11:11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湖北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培育和引进创新人才、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加快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创新载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融合“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应用”于一体的科技创新链条,能够尽快实现从源头创新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的快速转换,获取一批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一定的进展截至2020年10月,共有产业技术研究院25家,产业创新联合体4家,专业型研究所、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备案工作陆续有序开展,预计年底将建成200余家新型研发机构。为进一步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逐步向高质量、高水平迈进,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要求和目标任务,强化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保障和工作举措。为此,湖北省科技厅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提出了12条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其中,主要特色和亮点包括:

(一)明确建设目标,提出发展路径。聚焦我省重大创新发展战略需求,瞄准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链融合发展,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年均科研经费投入科研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数占科研人员总数比例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等方面;提出了今后5年的建设目标,即到2025年,全省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500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团队200个,集聚科研人员15000名,孵化培育创新型企业5000家,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实现重大产业集群全覆盖、地域全覆盖。

(二)多措并举发力,促进发展升级。按照“引进共建一批、培育新建一批、优化提升一批、整合组建一批”的思路,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高质量、高起点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如吸引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知名企业来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技术研发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鼓励具有突出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和显著行业技术服务能力的转制科研院所,以研发服务功能为基础,整建制或部分转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引导关联度较大、研究方向相近、资源相对集中、产业链较完整的研发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一批创新资源和科研优势叠加的新型研发机构等。今后将在现有四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基础上,不断深化产学研金合作,加强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功能,扩充完善新型研发机构新的组织形式,努力形成攻克产业发展关键瓶颈技术的联合舰队。

(三)突出体制创新,发挥引领作用。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围绕“楚才兴鄂”“钱变纸、纸变钱”的核心要求,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投资机构等多方资本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运营管理机制创新,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鼓励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运营公司50%以上股份;鼓励各级政府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房屋、仪器设备)免租金或低租金提供给运营公司使用。

(四)完善机构功能,提升整体效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打造产业链,《若干意见》旨在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更加专注于延长创新链,包括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孵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推进人才团队建设、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并提出相应的举措,如支持各地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费用投入达到一定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成立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新区、产业园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面向需求的“定制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校区+园区+社区”联动创业孵化模式,谋划建设“科研、办公、孵化、生活”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孵化集聚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设立科创孵化基金、成果转化基金;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签订合作研发合同、共建研发服务中心等方式为企业嫁接创新资源,联合开展应用研发及集成创新,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瓶颈;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项目合作、合同科研等多种形式集聚创新人才团队;引导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科技创新股权激励专项基金,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通过申请一定数额和期限的借款,用于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纳入省创新引领基金项目库,在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中优先获得支持等。

(五)完善政策措施,破解发展难题。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政策举措。鼓励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之日起5年内,给予前两年房租、设备租赁费全免,后三年按照市场价减免50%的租金,五年后各地政府可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和其发展的需要提供后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可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税收优惠。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品加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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