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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2019-12-31 15:34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精神,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我省制定了《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912日,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引导保障、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我省十分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201810月印发的《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中明确提出要建设一批重大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20195月,晓东省长对人民日报刊发的《南京让科教优势成为创新优势》一文作出了重要批示,明确指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这也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着力点。《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一方面与科技部文件形成对接,将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作为全省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另一方面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明确了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备案条件等,对加快推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湖北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功能定位与重点任务、备案条件和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有以下5个方面:

第一部分明确提出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方向。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金政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部分明确提出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主要目标。2022年,全省建成新型研发机构500家以上,力争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聚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科技创新成果与地方产业对接、科教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高质量发展新态势

第三部分明确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功能定位与重点任务。在梳理我省现有新型研发机构类型和功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现状和特点,对我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了科学分类,将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分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和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四类,分别是: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由市(州)政府为主体,高校、科研机构作为依托单位,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创新联合体。应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应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应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重点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部分明确备案条件。考虑到不同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功能的差别,对于不同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不同的备案申请条件,分别从所涉产业领域、参与组建方条件、内部组织架构、设施资金投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要求所涉产业应是市州优势特色产业,省内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所在地政府主导,有相应的实质性经费投入;参与组建的企业应为产业内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二)产业创新联合体。要求所涉产业应聚焦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汽车、数字、生物、康养、新能源与新材料、航天航空等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合作的企业应当是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科学家应当是拥有重大科研成果的院士或优秀科学家,其带领的科研团队结构合理,长期专注的研发领域与企业产品研发紧密相关;企业与科学家及其团队已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协议确定投入到科学家团队的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应为独立法人实体,要有明确的组织架构,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有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有健全的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技术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要求依托单位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依托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在湖北省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少于100万元

第五部分明确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三点:一是规定了备案程序,包括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论证、结果公示和结果公布等六个程序;二是规定了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三是规定了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的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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