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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的解读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的解读

2019-12-30 17:07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省科技厅就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进行了研究,分别制定了《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

《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精神,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我省制定了《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

2019年9月12日,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指导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引导保障、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我省十分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2018年10月印发的《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中明确提出要建设一批重大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今年5月,晓东省长对人民日报刊发的《南京让科教优势成为创新优势》一文作出了重要批示,明确指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这也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着力点”。《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一方面与科技部文件形成了对接,将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作为全省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明确了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备案条件等,对加快推进我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湖北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二、指导思想

实施方案明确了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总体方向,规定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金政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提出,到2022年,全省建成新型研发机构500家以上,力争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的建设目标,并实现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聚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科技创新成果与地方产业对接、科教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高质量发展新态势的总体目标。

四、功能定位与重点任务

在梳理我省现有新型研发机构类型和功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现状和特点,对我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了科学分类,将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分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和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四类,分别是: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由市(州)政府为主体,高校、科研机构作为依托单位,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创新联合体。应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应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应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重点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

五、备案条件

考虑到不同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功能的差别,对于不同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不同的备案申请条件,分别从所涉产业领域、参与组建方条件、内部组织架构、组建条件和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要求所涉产业应是市州优势特色产业,省内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所在地政府主导,有相应的实质性经费投入;参与组建的企业应为产业内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二)产业创新联合体。要求所涉产业应聚焦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汽车、数字、生物、康养、新能源与新材料、航天航空等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合作的企业应当是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科学家应当是拥有重大科研成果的院士或优秀科学家,其带领的科研团队结构合理,长期专注的研发领域与企业产品研发紧密相关;企业与科学家及其团队已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协议确定投入到科学家团队的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应为独立法人实体,要有明确的组织架构,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有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有健全的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技术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要求依托单位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依托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在湖北省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少于100万元;原则上企业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不再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是规定了备案程序,包括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论证、结果公示和结果公布等六个程序。

二是规定了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

三是规定了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的诚信管理。

《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0月12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明确要求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中试熟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必备环节,组建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于破解我省中小企业的中试验证难题,提升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和《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鄂政办发〔2017〕47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我处组织开展了《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19年7月,起草工作启动后,起草工作组先后赴宜昌、武汉等地,深入湖北工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兴发集团、安琪酵母、科前生物、嘉必优等单位,充分调研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情况,形成了《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专题调研报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工作组起草了《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送审稿)》。9月-11月,我处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向厅内各处室、有关专家学者、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机构广泛征求了意见,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内容的充实以及表述的提炼修改,形成了《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二十条,第一个部分介绍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限定了纳入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范围,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第二部分规定了中试基地的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第三部分规定了对中试基地的管理和考核办法,第四部分明确了对中试基地的支持方式。

1. 明确备案范围和责任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了纳入备案的中试基地范围,文件所指的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平台为依托,为行业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同时,文件明确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中试基地相关工作,市州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省级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监管工作。

2. 规定基本条件和备案程序

《管理办法》根据我省中试基地建设现状和实际需求,从对外服务意愿、服务能力、人才队伍情况、管理机制情况、负面清单等五个方面明确了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条件。

中试基地备案采取申报制,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并将通过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的中试基地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

3.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为鼓励中试基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中试熟化服务,省科技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予以奖补支持,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备案资格。

《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当前,以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强省建设是实现湖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推动湖北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省科技厅起草了《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重点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基础”。《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十四章针对科技工作,提出了“强化农业科技支撑”,重在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打造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重要指示,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年来,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队伍不断壮大,成为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队、农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使广大农民有了更多获得感、幸福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撑。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调研基础之上,结合湖北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建设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基地”)。创新示范基地是促进湖北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的重要纽带,是组织县域开展农业技术创新示范活动的重要平台。建设创新示范基地,是落实“人才下沉、科技下乡”的有力举措,是将农业现代化插上科技的翅膀,是将科技的旗帜插到县乡村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方案》共包含4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点明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第二部分,重点任务,阐述了主要任务、建设内容和建设条件。第三部分,建设管理,说明了申报程序、运行管理和绩效考评。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强调了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绩效考核。《湖北省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创新:

1. 对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科技支撑进行了安排。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创新示范基地、强调产业振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的有效举措。

2. 将示范应用、辐射推广作为创新示范基地的重点。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前期合作和目标任务的需要,组建由高校、科研机构与本地人才相结合的稳定创新团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集成示范,并与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等工作结合,共同建立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成套化、标准化技术的辐射推广。

3. 实现了两个覆盖。创新示范基地按照“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力争覆盖全省主要农业领域和涉农县(市、区),通过科技支撑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4. 突出了省、市、县三级联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创新示范基地的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示范基地的推荐,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创新示范基地审核。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

5. 基本构建了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体系。在项目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来源于创新示范基地,一般技术创新项目落地到创新示范基地。省级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主要从服务创新示范基地的专家中遴选。

三、其它情况说明

1. 出台的《实施方案》与省已出台的政策文件相衔接。与《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相衔接。

2. 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工作实际,与资管处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征求了华中农业大学、省农科院、武汉轻工大学以及宜昌市、潜江市、仙桃市等有关同志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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