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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2022-04-18 17:44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一、制定背景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同时,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提升我省科普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武汉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7部门制定了《湖北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二、制定过程

按照财关税〔2021〕26号和27号文件有关要求,借鉴上海、重庆、安徽、广西等地做法,研究起草了《核定办法》,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武汉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此送审稿,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共15条,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单位职责、核定条件、核定程序、复核流程、变更处理、诚信监督、有效期限等。

一是明确文件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湖北省内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的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是明确各单位职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武汉海关,核定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按各自职责予以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四是明确核定条件。进一步明确享受政策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及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五是明确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单位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程序。核定流程均按照申请、审核、公布的程序开展。

六是明确进口单位减免税手续办理规定。

七是明确复核和变更处理程序。原则上,每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相关单位对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资格进行复核。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限内及时报送有关变更情况说明送审。

八是明确诚信监督和有效期限。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情况,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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