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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9-29 17:21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夯实我省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我们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标准,修订起草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有关背景

2022年2月11日,科技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方案>的通知》,提出了《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试行)》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五问”》,正式开启全国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针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30多年来存在的问题,科技部提出优化重组和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的5条标准——清晰的使命明确的定位坚实的基础创新的机制有力的保障

在国家加快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的大背景下,为与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保持“同频共振”,进一步提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效率和运行水平,参照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结合省重点实验室自身建设运行存在的问题,我们对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机制进行了系统优化,修订完善原有的《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55号)和《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171),形成本办法

二、总体考虑

一是规范建设,明确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系统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分类设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条件,通过规范建设条件,引导申报单位加强自身建设,确保新建省重点实验室保持在较高的建设水平。

二是科学管理,有序运行。针对“重建设、轻管理”的弊端,加强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管理和指导,对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等管理机制的建立程序和条件进行明确,引导省重点实验室完善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为省重点实验室实现相对独立、持续稳定高效的运行提供配套保障。

三是强化考核,发挥作用。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强化对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结果的运用,以考核促发展、以考核求实效,让省重点实验室找到自身发展的坐标,明确自身发展方向;让科技资金更好地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精准支持,更好地发挥实验室服务经济主战场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部门与职责、认定程序与条件、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与动态管理、附则等部分,并就绩效考核制订专门的《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一是进一步明确建设标准。办法对标科技部关于全国重点实验室的五个建设标准,从定位方向、建设基础、条件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了7项具体认定条件,对发展定位、研究方向学术研究基础研究团队物理空间和实验条件依托单位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1.发展定位清晰,要符合省委、省政府科技规划、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确定的重点领域。2.研究方向明确,围绕国家和省在本领域的战略需求和重大任务,找准建设目标、凝练科学问题、确立研究方向3.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并对高校院所、医院、企业三类依托单位的学术基础进行了明确、标准进行了调整。4.要具有高水平研究团队至少拥有30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员,其中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5.要有完备的创新机制。拥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拥有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建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融通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6.要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达到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7.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物理空间、人员聘用、科研任务、科研投入、条件配置、成果转化、专有政策等方面给予实验室必要保障,依托单位近两年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50万元。

二是进一步强化运行管理。《办法》专设了“运行管理”章节,对省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设立、管理制度建设、重大事项调整等进行了规范。《办法》要求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 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3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省重点实验室应制订包括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省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主任、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三是进一步严格绩效考核。针对省重点实验室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申报轻运行”问题,持续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制度。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运行状况较差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黄牌警告要求整改,一年整改期后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摘牌。将评估结果作为省重点实验室承担科研使命的主要依据,依据评价结果统筹安排次年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经费。督促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加强指导和支持,引导激励实验室发挥作用,支撑科技强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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