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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02-01 11:59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 2025-02-01
文    号 有 效 性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完善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按照“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第三条 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是指根据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所设计的,涵盖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经营能力等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的评价体系。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为重要参考,向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白名单”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等级为 E级及以上)发放为期三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个BP。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是按照国家统计局明确的五类科技产业分类标准进行归类,将各类产业所属的法人企业划型为科技型企业,由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归集入库。合作银行放款时,科技型企业认定资质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定期会商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7家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定期会商,适时提请省委科技委专题研究推进。会商会议职责:

(一)指导各市州研究制定落实举措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审定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及计划;

(四)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评价工作机制;

(五)研究其他未尽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风险资金需求计划,会同相关单位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科技厅提供的科技型企业名单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表(见附件)实时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所需数据,省税务局通过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向合作银行共享企业相关涉税信用信息

(四)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合作银行推荐意见,监测合作银行业务进展。

第八条 各市州职责:

(一)出资参与组建风险资金;

(二)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合作银行,支持和协调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

(三)每月汇总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并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对合作银行开展贷款及风险代偿尽职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完成本级风险补偿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 运营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的机构。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为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各市州运营管理机构由属地科技部门牵头设立,并参照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条 省级运营管理机构相关职责:

(一)建立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收集汇总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数据,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定期向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及金融机构推送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白名单”企业;

(二)支持合作银行打造个性化信贷模型,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模型银行个性化信贷模型”相结合的“1+N”信贷模式;

(三)依托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建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管理服务平台,为各市州、合作银行、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评价、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相关服务;

(四)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省级风险资金的组建、运营管理和财务核算;

(六)受理、审核各市州省级风险资金申请(审核贷款企业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并组织对市州运营机构进行考核及奖励;

(七)向合作银行拨付省级贴息资金、风险代偿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

(八)风险资金代偿后,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工作;

(九)完成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

(二)自身实力较强,认可本实施办法及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有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渠道;

(三)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相关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对科技型企业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二)有条件的合作银行可以建立科技支行、专营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对于符合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使用范围的,应充分运用政策工具给予优惠,并结合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等级给予额度、利率等差异化安排;

(四)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在三方协议约定时间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贷款及发生风险需代偿的数据;

(五)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经催收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向两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六)风险资金先行代偿后,合作银行依法进行追偿,及时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贷款企业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为注册地在湖北省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白名单”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第十四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单家银行单笔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投资理财等;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年限不超过原贷款年限。

第十六条 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当按合同还本付息,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及时向所属市州及贷款银行报备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信用,并主动披露风险,其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企业科研诚信记录及其主要高管人员个人征信记录。

第六风险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和各市州按1:1比例共同设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资金,用于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进行贴息风险补偿,并在本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风险资金组建。考核奖励资金由省级风险资金负责全部支出。

第十八条 省级风险资金由省级财政资金专项安排,超出年度支出额度部分由省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省级风险资金承担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贴息、风险代偿、银行考核奖励资金及市州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年度预算管理办法列入年度预算支出管理,并按照年度预算予以安排补充。市州风险资金来源可参照省级经费支出方式安排。

第十九条 风险资金给予贷款企业最高50BP贴息支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风险资金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80%,风险补偿由省级风险资金与市州风险资金按照同比例进行分担。

第二十条 设立省级风险资金财政专户,由省级运营管理机构管理。风险资金利息收入用于运营管理机构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等日常运营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维护,运营管理机构不收取任何融资服务费用。各市州风险资金参照省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单家银行在单个市州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累计不良率达到5%时,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应立即向该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8%的,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应暂停该银行新增风险资金申请受理。该银行持续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不良率降到5%以下后,可申请恢复风险资金申请受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对同一企业的同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给予的贴息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风险资金补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方式其股权收益或补偿的贷款本金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在扣除追偿费用及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后,按照省级、市州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作为风险资金的补充。

第七章 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贷款企业通过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在线提交贷款申请。

(二)先期授信。支持合作银行在线获取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针对评价等级给予一定的预授信额度,并通过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反馈先期授信进展。

(三)授信审批。合作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尽职调查,为符合要求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运用专门信贷产品提供支持,提供便捷化提款渠道,放贷后1个工作日通过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反馈融资办结情况。

(四)运营管理机构组织资料审核。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各合作银行反馈的预授信、放款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资料核查,重点核查贷款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掌握各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作为后续享受风险补偿、贴息、奖励、合作资格延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程序如下:

(一)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两级运营管理机构。

(二)代偿申请。合作银行在尽职催收后,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全额收回的,分别向两级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代偿申请资料包括:代偿申请书(含贷款合同、加盖公章的放贷凭证等贷款资料)、贷款逾期记录和催收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仲裁机构受理回执)等银行催收依据。

(三)代偿审批。各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对代偿申请资料核查是否符合条件,并提出核查建议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不符合条件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反馈书面意见给市州运营机构和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代偿:单笔代偿金额不足500万元的,由运营管理机构按程序拨付风险资金;单笔代偿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由运营管理机构起草签报单,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签同意后,按程序拨付风险资金。完成代偿后,该市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代偿资料存档。

(四)追偿。风险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约定的政银分担比例分配,政府所得部分继续用于补充风险资金。

(五)核销。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的,应将核销情况向省市两级运营管理机构报告,由运营管理机构按年度在风险资金中予以核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行政部门、合作银行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勤勉尽职,适度提高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比例,落实尽职免责机制。

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对省级风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省科技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增长率、企业首贷率、科技型企业客户增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

省科技厅对各市州风险资金到位率、运营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一)合作银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制定奖惩措施、合作银行确定及退出的重要依据。对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方面实效突出的合作银行,可获得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中加分、优先考虑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提高财政风险补偿力度,并为工作实效突出的银行提供现金奖励如下:

1.年度评价考核排名前10%(含)的合作银行,给予500万元奖励。

2.年度评价考核排名前10%-20%(含)的合作银行,给予300万元奖励。

3.年度评价考核排名前20%-30%(含)的合作银行,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运营管理机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实效突出的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现金奖励如下:

1.年度评价考核排名前10%(含)的运营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2.年度评价考核排名前10%-20%(含)的运营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3.年度评价考核排名前20%-30%(含)的运营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十八条 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合作银行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根据运行情况适时延长。


附件: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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