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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1-27 15:55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011043145/2020-170683 分    类 科技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6-01-27
文    号 鄂科技发计〔2006〕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发计200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武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

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星火富民和科技兴农,省政府决定设立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为规范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实施星火富民工程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6号)文件精神,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湖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为加强农转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农转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转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农转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引导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 农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农转资金支持重点,发布农转资金项目指南,审定农转资金支持项目,审议农转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农转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批农转资金年度预决算,联合省科技厅下达项目预算。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农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并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八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聘请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农转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九条 农转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发展急需解决的科技问题,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十条 农转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成果转化;

(四)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六)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七)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八)信息技术在农业上应用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农转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农转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转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农转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农转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

第十三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农转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农转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农转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申请无偿资助的农转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农转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发布农转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申报农转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七条 农转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申请农转资金的科技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放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农转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农转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州、区)科技局或省直有关涉农部门(单位)科技处。

第二十条 各市(州、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农转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直有关涉农部门及省级以上涉农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根据要求,可直接组织项目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进入评审程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省科技厅项目库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级以上涉农科研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以及地方推荐,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鄂财企发200415号文《湖北省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省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省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农转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农转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或委托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农转资金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厅受理社会对农转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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