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中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3-10067 | 分 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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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22-07-28 |
文 号 | 鄂科技发资〔2022〕1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等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部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包干制”管理以“基于信任、尊重规律、激励导向、减负放权”为基本原则,赋予我省科研单位和科研负责人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
二、试点范围
自2022年起,“包干制”管理适用于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人才类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依托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该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二)项目经费管理
1.实施“包干制”管理的项目只规定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交申报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项目承担单位须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前,实行专款专用。
2.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各科目的经费支出。项目过程管理以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原则上不进行过程检查,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经费使用调整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3.项目验收时,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出具决算报告。决算报告需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4.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三)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实施“包干制”管理的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支出;
2.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3.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4.与该项目研究工作无关的各类支出;
5.国家和省级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监督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2.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省科技厅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内容,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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