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中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落实法人单位和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在湖北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2022年3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提出“推进经费“包干制”,探索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创新人才及服务专项中的科技服务人才、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经费“包干制”管理,湖北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我们在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梳理总结兄弟省、市实施经费“包干制”管理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中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通知》,拟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3月31日至4月26日期间,我们征求了省财政厅、厅机关各处室的意见,共收集各类意见及建议11条,经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送审稿。
三、实施原则
“包干制”管理以“基于信任、尊重规律、激励导向、减负放权”为基本原则,赋予我省科研单位和科研负责人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
四、试点范围
自2022年起,“包干制”管理适用于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及服务专项中的科技服务人才、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依托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
五、实施内容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下放经费管理权限,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包干制”管理的项目只规定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提交申报书时无须编制项目预算,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各科目的经费支出;项目验收时,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出具决算报告;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包干制”管理的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5个方面支出。加强事后问责与惩处,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托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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