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3-10082 | 分 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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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22-12-26 |
文 号 | 鄂科技规〔2022〕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要求,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省科技厅对2019年发布的《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12月26日
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要求,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坚持把创新摆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我省“三高地、两基地”建设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着力打通应用基础研究到产业化之间的通道,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湖北推动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到2025年,全省建成新型研发机构500家以上,力争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聚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新态势。
三、功能定位与重点任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A、B、C、D、E五类:A类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B类为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C类产业技术研究院、D类为专业型研究所(公司),E类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其中B类、C类和D类的新型研发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
(一)A类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是由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院所、其他社会机构共同组建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主要以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为导向,以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为牵引开展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带动创新链产业链融通发展,切实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全面提升领军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整体竞争力。
(二)B类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引进的省外(境外)相关领域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牵头,联合我省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同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实体,是技术研发交叉集成与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集成的“双集成”新型创新载体。综合集成研发、熟化、孵化、转化、资本化、产业化等“一研五化”功能。
(三)C类产业技术研究院。是由地方政府主导,高校、科研机构为支撑,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企业,“无编制、无级别、无经费”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实体。主要面向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D类专业型研究所(公司)。是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五)E类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可以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主要面向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等创新活动,旨在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提高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四、备案条件
(一)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
1.领军型企业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联合创新。
2.首席科学家应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为领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3.成员单位由企业、高校院所、其他社会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组成,一般不少于7个,其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少于5个,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少于2个。成员企业中多数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创新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为领军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与领军企业存在紧密合作关系,为其提供上下游产业配套,且该企业不能是领军企业的子公司(控股公司);高校院所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其他社会机构包括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
4.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合体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利益保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
(二)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
1.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实体。
2.由地方政府引进的省外(境外)相关领域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牵头,联合我省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以领军人才团队为核心,鼓励人才团队持大股(持股60%以上),各投资方可以货币、固定资产等多种形式出资构成。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作价入股。
3.领军人才应当是学术造诣高、在产业领域内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优秀科学家,其带领的科研团队结构合理,拥有核心技术。
4.参与组建的企业应当是行业内优质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
5.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6.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搭建“董事会+运营管理公司+产业创投基金+产业研发与转化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
7.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组织机制。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2.所涉产业应是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省内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
3.所在地政府主导,有相应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和运营经费投入。
4.参与组建的企业应为产业内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参与组建的龙头企业原则上占股不超过30%。
5.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四)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1.依托单位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
2.依托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
3.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 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6.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7.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8.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五)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1.企业在湖北省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
2.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3.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4.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5.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少于100万元。
6.优先支持尚未设立研发机构的省内规上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备案程序。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三类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实行“一事一议”,条件成熟的申报单位,可由所在领域领军企业或所在地政府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论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和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两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应根据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申报通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经审议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正式备案通知。
(二)绩效考核。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机构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与转化、企业孵化、科研条件资源、人才引进与培养、对外科技服务、科技金融、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对绩效考核不合格单位,列为整改对象。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摘牌。对年度绩效评价过程中,未及时提交自评报告的新型研发机构,其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由于企业注销、濒临破产、股权变更等原因未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摘牌处理。
(三)制度保障。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科技型企业同等资格待遇;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新备案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可给予定向委托项目,支持其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重大事项报告等。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机构安全、财政项目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省科技厅2019年12月30日发布的《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