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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0-12-30 16:47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011043145/2023-39727 分    类 科技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0-12-30
文    号 鄂科技规〔2020〕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与扶持暂行办法》《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已经省科技厅党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12月30日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是中国政府为了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和基地。为充分发挥实验区在推进我省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中的先行实验与综合示范作用,加强和提高湖北省实验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打造国家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示范省,根据国家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湖北省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科技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根据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省科技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实验区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的委托,履行对湖北省内国家级实验区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四条省科技厅设立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具体负责实验区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级实验区申请国家级实验区的推荐工作,并受国家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指导本省的国家级实验区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研究制定湖北省实验区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组织实验区规划评审和专家实地考察,认定省级实验区并进行验收。

4.对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和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组织开展省内实验区与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对接和指导。

6.组织开展实验区培训、总结、宣传,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推动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省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受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委托,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2.参与省级实验区规划和建设方案的评审论证、实地考察和建设期满验收等工作。

3.完成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省级实验区的建设工作。受省科技厅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省级实验区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者,各实验区应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实验区管理办公室(跨行政区划的应成立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省级实验区申请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范围包括:副省级城市城区、地级市(州)、地级市城区及上述行政区划的特定区域,县及县级市等。申请方式包括:申请范围内的单个行政区划单位独立申请;对多个行政区划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的,要明确责任主体。

第九条 申请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领导重视,组织机制保障。当地党委和政府具有很强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实际行动,并对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工作作出重要规划和部署,工作激励机制完善。

2.科技创新引领,建设主题鲜明。科技创新意识强,科技投入持续增长,针对制约当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和实施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系统解决方案,凝练的实验区建设主题定位准确,具有区域典型性和先进示范性,有利于促进当地的资源保护利用、创新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进步。

3.创建基础较好,规划方案可行。实验区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础和科技支撑条件。实验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体现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明确提出总体发展目标、阶段考核指标、重点建设内容、示范推广项目和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 申请程序

1.申报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实验区申请推荐意见,并按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1.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函;

2.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3.实验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4.《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请书》(格式附后);

5.《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提纲附后);

6.汇报材料:10分钟视频介绍、汇报PPT。

第十二条 审核认定

1.收到申报材料后,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地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咨询。

2.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申报单位召开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评审会,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 经评审通过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正式批准纳入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建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规划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经当地相关审议机构的审议批准,其实施过程应接受当地审议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级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分步骤、分阶段组织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省级实验区创建工作满3年,完成全部建设规划的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函;经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格式附后)。

2. 实验区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示范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省实验区办公室对提交的省级实验区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为“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第十九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省级实验区实行动态管理:

1.对验收合格的实验区给予表彰和科技项目优先支持。

2.对工作出色和成效显著的省级实验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对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升格为国家级实验区,视同已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3.对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区,取消其“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对因为原行政区划合并或取消的实验区,取消其实验区称号。

4.对已认定的省级实验区,要根据当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和科技创新的新需求,重新编制实验区建设规划,上报省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继续开展新一轮实验区建设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湖北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湖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5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8家。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5家。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省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湖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孵化器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省科技厅每年对省级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三条孵化器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孵化器须按时向省科技厅、科技部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平台型企业等主体建设孵化器,推动高端人才创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源集聚、市场拓展、创业融资等精准化、专业化的赋能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孵化器与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联盟组织,共建企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更加高效地调动各类要素,共享资源,构建区域性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第十八条 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与海外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和人才等落地创业。支持孵化器建立海外孵化基地,链接国际创新创业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十九条  鼓励孵化器对创业项目“深度参与、重度投入”,与创业企业建立孵化共同体,强化孵化与创业共生能力,以专业化服务整合创业企业碎片需求,链接人才、资本、技术、市场等资源,推动创业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第二十条 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通过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和文化娱乐等条件,探索多元化的创新创业发展模式,打造创业空间、人居楼宇、生活社区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力度,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为创业企业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落实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优惠等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鄂科技通2011〔11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引智基地),是指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 省引智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使引智基地成为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聚集平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请基地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湖北省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等实体单位。

2.外国专家团队主要成员每年为基地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3.鼓励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

(二)省引智基地重点建设方向:

1.战略科技发展类。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卡脖子”领域、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有力推动湖北创新型省份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10人次。

2.产业技术创新类。符合省十大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培育高端产业先发优势,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提升湖北产业竞争力,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3.社会与生态建设类。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建设“健康湖北”“美丽湖北”,在实施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4.农业与乡村振兴类。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原则上每年聘请高端专家(不低于科技创新高端专家条件)不少于5人次。

5.学科创新类。以国家、省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研究工作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引进的海外高水平外国专家团队原则上不应少于10人;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科技奖项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与学术大师有良好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基地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实职人员,基地需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

第五条省引智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省引智基地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三)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省引智基地评审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四)省科技厅结合评审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兼顾布局的原则,择优立项,下达基地认定通知。

第六条 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才引智平台,依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湖北省引智创新示范基地。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省引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共同建设、分工负责的原则,即省科技厅和各级引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引智基地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省引智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全省引智基地合理布局。

(二)组织省引智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和终止撤销等工作,指导监督引才引智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三)通过拓展引才引智渠道、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组织交流活动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第九条 各级引智管理部门作为省引智基地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省引智基地申报推荐工作,指导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引才引智项目和规范使用专项经费。督促基地做好绩效考核、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通过推进科技产业合作、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配套支持基地建设。

(三)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省引智基地的职责主要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省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基地内部引才引智规章制度。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引才引智项目,规范使用引才引智经费,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按要求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考核与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组织开展省引智基地绩效考核工作,每年由省引智基地上报绩效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各引智基地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引才引智平台评选。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将撤销或终止认定: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或基地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

(四)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认定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基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因存在第十三条(一)(二)(三)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对因存在第十三条(四)(五)(六)项情况而被撤销认定的基地,5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引智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推进省、市(州)两级基地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湖北省星创天地(以下简称“星创天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备案,由独立法人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融合科技创新、集成示范、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业培训、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运行、创新运行,突出面向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主要提供创新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评价、调整和撤销,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组织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备案。

第五条 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星创天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级星创天地备案与考核,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星创天地管理,支持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认定和考评工作。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申报备案省级星创天地,原则上从已经备案的市(州)级星创天地中择优推荐,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星创天地或运营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湖北省内注册满一年并开展业务,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依托单位不少于1家。

(四)具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可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具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其中办公及公共服务场地(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可供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使用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五)具有3人以上的创业导师队伍和5人以上的创业服务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年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少于3家,且成功孵化企业不少于1家。

(七)定期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业活动,创业教育培训包括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一线培训,示范现场会、专题培训会等,创业活动包括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定期集中受理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申报程序包括:

(一)省科技厅发布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通知。

(二)已认定为市(州)级星创天地的运营单位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准备备案申报材料,提出备案申请。

(三)市(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予以推荐。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星创天地进行评审和考察,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择优备案为省级星创天地。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级星创天地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实施动态监管。已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全部纳入星创天地考核评价范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星创天地发展的典型模式与机制,完善提升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十条考核评价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专家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对星创天地的建设进展与运行情况等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省级星创天地年度绩效考评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考评通知,明确考评要求。

(二)省级星创天地运营单位对照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省级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对于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备案管理。有下列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非客观原因不按时提供绩效考评材料的。

(二)在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星创天地建设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域科技创新和创新型县(市、区)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湖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制定园区建设发展政策,组织园区的认定、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园区所在市(州、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建立领导机制,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各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园区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三)园区应围绕全省县域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布局,核心区主导产业应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为主,要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四)申报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其中,核心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四至范围准确;

(五)申报园区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核心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示范区面积不少于5000亩,且核心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达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土地平整等“五通一平”;

(六)核心区内有5家以上涉农企业;

(七)核心区应具有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创新平台2个以上,累计开发重点新产品、申请专利、地方标准、行业品牌共5个以上;

(八)园区要有健全的服务体系,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主要包括,园区要有科技服务机构,要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等),要有良好的农村农业科技信息化条件,要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场所,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申报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进行初评、筛选,符合条件者经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同意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湖北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会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园区进行会议评审。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现场考察结果及答辩情况,经质询后现场打分。

(三)批准创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批复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名单,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通过,由省科技厅发文正式批准。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单位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省科技厅备案执行。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园区建设。

第十四条 各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入驻园区,大力开展农业先进技术示范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园区内打造一批星创天地和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园区通过市(州、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园区创新能力监测要求,建立省级园区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估

第十八条 科技厅原则上定期对园区进行绩效评估,实行扶优扶强、可上可下的动态管理,评估工作采取专家组和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

第十九条 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或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条 园区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深化“放管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利用省级科技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等)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与评估。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重点岗位监督和关键环节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科技监督与评估管理体系。

第二章 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施监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统筹协调组织监督和评估工作;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牵头负责省级科技计划的宏观协调管理与资金统筹;各业务主管处室作为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内部监督评估。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评估、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申请承担者情况。对推荐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任务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督查;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受托机构依据委托工作内容及权限,具体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监督与评估范围

第九条 建立全域全链条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省级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专家选用、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省级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强化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各业务主管处室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中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推荐单位在审核、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研究团队(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五)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行为规范情况;

(六)项目管理专业受托机构工作的制度性、规范性、有效性及其履职尽责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全流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的关键环节或重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评估评审和验收活动应重点督查。

第十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督查工作,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评估评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 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 督查评估评审事项的有关会议;

(四)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取证;

(五) 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依托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全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线上管理,强化日常记录和关键环节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留痕”,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第四章 项目组织事前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指南编制与形成机制监督。建立前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论证机制。厅资管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南编制工作,对指南的方向性、战略性、协同性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处负责对指南编制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透明性进行监督,对指南论证工作方案予以事前备案。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对组织的项目与指南目标方向的匹配度和相关性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公正、明晰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同一类科技计划专项,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统一的评审方法和标准,采用一致的计分原则(算术平均法或截尾均值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选取监督。厅资管处明确专家库建设和咨询评审专家遴选的总体要求,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原则上项目评审阶段专家不应与同批项目指南论证专家相重复。按照“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业务主管处室采用“三专原则”(专有空间、专用电脑、专人)自行(交叉)遴选和聘用专家。遴选过程原则上由相关处室纪检委员负责全程监督,特殊情况可委派处室其他人员监督。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业务主管处室将评审专家遴选工作材料、评审方案(含项目分组情况)报监督处进行事后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和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均应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监督。厅监督处对评审活动进行随机抽查。对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专家失信行为记录制度。组织者(业务主管处室)和承担者(受托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要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专家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报备。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各业务主管处室在项目评审后,可组织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阶段的专家选取仍采用随机原则,且不能与同批次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阶段的专家重复。

第二十条 立项建议与监督审查。厅资管处会同业务主管处室按照立项原则提出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厅监督处对参评主体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及程序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核查,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立项建议和诚信核查情况呈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审议决策后,形成立项支持计划及资金配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事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强化立项公示制度。厅资管处会同各业务主管处室通过省科技厅官网或指定媒体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厅监督处负责受理公示异议,并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对实质性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厅资管处依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厅资管处负责规范目标合同格式及相关要求。各业务主管处室根据立项方案编制专项总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加强审核,明确考核的任务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单位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双责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风险防控体系,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科研资金使用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履职,谁尽责”原则,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相关领域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及时向资管处、监督处书面报告项目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包括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范应急科研攻关项目流程管理。建立应急科研攻关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组织方应充分发挥一线同行专家的咨询评议作用,主动向社会公开应急攻关项目的指南征集、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等信息。对已立项的应急攻关项目实施“立项候项目”管理模式,采用边实施边完善的方式,要求在立项后三个月的观察期内完成相关必备手续和程序,体现特事特办且严谨合规的应急原则。对于无法按期完善的,即时终止立项程序。

第二十六条 规范监督检查的时间和频率。监督处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受理举报等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各业务主管处室按职责分工配合实施并负责加强整改落实,进行“回头看”。充分利用大数据挖掘和电子督查等方式,严格控制年度项目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对正常科研活动降噪减扰。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年度最多只执行1次现场监督检查,执行期在3年以内的项目最多只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与信用等级挂钩,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单位和项目人员,可有针对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章 项目完成事后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和结果纳入相关主体科研诚信管理。厅监督处按照核定的机构职能统筹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负责制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标准和工作流程,组织编制年度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制定、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情况。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强化成果信息发布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成果信息,须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审核后发布。对未按规定程序发布的虚假科技成果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的应用。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责任主体优化管理,并作为财政持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将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计划项目承担、资金使用、督查频次直接挂钩。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将项目执行情况优异,取得显著成效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红名单”,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明确奖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存在异议或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类园区、平台、机构及企业的认定等工作的监督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军民融合类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奖励以及有保密要求的科技计划专项的监督评估依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试行)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保障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包括省科技计划类别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军民融合类除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中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签订任务书、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

第二条 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议。

第三条 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 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分为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三种方式。原则上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相关领域重点计划项目应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采取依托单位验收方式,其他项目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五条 验收分工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简称“厅监督处”)负责统筹组织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研究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和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反馈工作。

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简称“厅业务处室”)负责下达验收计划,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并对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对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中,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验收的具体实施。

委托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等专业机构(简称“受托机构”)承担项目(除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外)验收申请受理、形式审查、验收评议、形成结论并上报公示名单等具体工作。依托部分在鄂高校院所等机构(简称“依托单位”)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形式审查、验收评议、形成结论及上报公示名单等具体工作。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需具体负责验收统计实时分析及定期报告等。

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简称“省信息院”)等机构具体负责验收平台系统的管理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日期前6个月至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在线填写《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提交验收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信用查询及诚信承诺。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模块或“信用湖北”网站(https://www.hbcredit.gov.cn/)“信用查询”模块,输入单位名称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生成的信用信息报告下载后上传项目申报系统(信用信息报告生成日期需在申请提交前15日内)。

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验收时须填写诚信承诺书,手写签名、盖章后扫描上传。

(三)推荐(依托)单位审核。

项目推荐(依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并退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后,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由依托单位实施验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类项目提交至受托机构,其他项目提交至厅业务处室。

(四)厅业务处室下达验收计划。

厅业务处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下达验收计划,后续由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进行形式审查。若不同意纳入验收计划的,则及时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五)形式审查。

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形式审查,主要包括技术审查和财务审查。对于现场验收项目,受托单位可抽取技术和财务专家各1名开展预审。对于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直接退回;对于已满足验收条件,但材料不够规范和完整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经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评议环节(现场验收项目可由相关专家再次预审)。

(六)专家评议。

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可按照项目类别、专业领域和验收提交时间,分批次组织专家开展线上/线下评议。

1.专家遴选。验收专家组主要根据项目类型、细分领域和资历层次来选取搭配,人数一般为单数,原则上从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同一专家1年内参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不超过3次。技术专家总数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原则上技术专家担任组长,财务专家担任副组长。也可视情组织单独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验收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具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良好品质;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原则上专家组长的职称职级不低于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职级;

(3)熟悉相关行业细分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对项目技术作出准确判断;  

(4)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之间没有利益攸关的关系。

2.诚信承诺及评议流程。评议专家在参加项目验收形式审查和验收评议前,均须填写诚信承诺书。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应及时将验收材料发送给专家。评议时,验收专家和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评议,受托机构依托单位负责对有关证件进行核验。

现场验收项目的评议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组汇报、考察现场、讨论质询、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等。其间,财务专家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填写《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技术)》、《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财务)》,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平均分之和为评议最终得分。

结题验收项目评议程序一般包括审阅材料、专家合议、形成验收意见等。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等类别中重点项目的会议评议程序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专家质询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等。所有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填写《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并计算平均分为最终得分。

3.验收意见。依据专家评分,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含)-90分为良好等次,70(含)-80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其中60(含)-70分可申请复议,60分以下不可申请复议。“合格”及以上为通过,“不合格”为不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专家合议认为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对于依托单位验收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可酌情组织项目集中评议或答辩评议。具体流程可参照现场验收或结题验收项目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验收公示

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在线填报上传专家意见和验收评议材料后,项目负责人将最终的验收材料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胶装1套送交审核归档。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将建议公示内容提交,由厅监督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计划类别、验收方式、验收结论、验收等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存在公示异议,由厅监督处会同机关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证书办理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厅监督处线上审核生成验收证书。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可自行在线打印验收证书,其他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查询项目验收结果。

第九条 延期验收、项目总结和重大事项调整(含项目终止)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申请延期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于因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可申请项目总结。项目发生考核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场地或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或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的,可申请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

需要申请延期验收或项目总结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期满60日前在线填写《延期验收申请表》或《项目总结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提交至项目推荐(依托)单位。需要申请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日期前填写《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终止)申请表》,提交至项目推荐(依托)单位。

项目推荐(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提交厅业务处室,并同步将上述有关事项申请表下载打印盖章后扫描上传。厅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交厅监督处备案存档。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定期将归档整理后的材料经厅监督处确认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统一保存。

(一)监督检查。

对于验收完成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经费决算表等,厅监督处可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验收工作效率和质量。

出具验收工作报告。项目依托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将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上季度验收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交受托机构汇总后报厅监督处。受托机构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验收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厅监督处;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前一年度验收工作总结。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验收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厅监督处在季末或年初及时将验收工作报告呈厅党组审阅,并适时将验收结果及进展情况反馈给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和厅业务处室,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和计划更新调整及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科研诚信管理。

厅监督处负责开展项目验收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厅监督处对参与验收的主体发生的下列行为将按规定记入科研信用系统:

1.无特殊原因,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总结申请、项目终止申请等。

2.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或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提供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违规行为。

3.未经批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等。

4.无特殊原因,验收过程中需限期整改或提交补充材料,逾期3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提交材料。

5.无特殊原因,项目延期验收1年以上仍无法验收。

6.验收专家、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失信和违规行为。

7.其他失信或违规行为。

(三)纪检监督。

项目验收工作中若发现廉洁线索,由厅监督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给驻厅纪检监察组或厅机关纪委或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维护科技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包括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的指南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各类园区、机构、平台、企业的认定活动。

第二章 专家遴选与管理

第三条 从事湖北省科技活动评审工作的专家一般为湖北省科技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评价和评估意见及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 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以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没有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专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管理类专家,应为从事科技管理、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高校院所从事科技管理研究的专家;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科技管理的负责人。

3.财务类专家,应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4.金融类专家,应为上市公司、科技孵化器、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专家入库方式。专家入库一般采用“自荐”或“举荐”方式。专家可以自荐,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核实后入库;也可采取“举荐”,经院士、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直接在线或书面举荐专家入库。上述均由省科技厅最后审核确认分类入库。

第五条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动态管理机制。专家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予以更新。省科技厅每年项目评审前一个季度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校对更新,由专家管理系统受托维护机构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确认。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冻结。专家信息重新确认更新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原则上年龄在40岁以下中青年专家和副高职称专家人员总数的比重不超过30%。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便于管理部门进行专家出库处理或相应调整。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

(四)去世或调离。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对超龄专家,系统自动实现出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七条 开展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各项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湖北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第八条 专家使用遵循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不超过3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本职工作时间。

第九条 从专家库中遴选抽取项目咨询评审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部门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在线提交后,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实施专家活跃度评价、影响力评价和小同行分类标识,提高服务专家抽取工作的效率和匹配度。

(三)专家使用部门认为专家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总数的50%),并报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事前审核、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事后备案,由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及时委托专家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更新补充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 其他与项目负责人(团队或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而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酌情提出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并视评审工作实际适时向社会公告专家组成,主动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专家在开展咨询评审活动前,要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二条专家要自觉回避与咨询评审对象、咨询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利益冲突,或属于自身非擅长专业领域等可能妨碍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审结论的活动。

第十三条专家在提出咨询评审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四条专家要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认可,并对自己提出的咨询评审结论负责。严禁请他人代为咨询评审。

第十五条专家应尊重和保护咨询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对参与咨询评审工作的项目、成果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留存、抄袭、剽窃、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第十六条专家应当保守咨询评审工作秘密,不得披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信息、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专家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咨询评审专家身份和影响力参与有偿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咨询评审工作期间,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咨询活动工作纪律,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申请人及利益相关人员联络;不得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不干扰咨询评审工作秩序,不从事与咨询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专家应自觉抵制各种干预咨询评审活动的不良行为,如发现申请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专家涉嫌存在科研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和厅机关纪委举报。

第五章 专家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专家失信行为记录制度。专家失信行为是指违反本办法前述专家行为规范所规定的各种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家信誉评价机制。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质量、公信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为后续专家使用提供参考。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评审当天在科技厅官网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审后向社会公开,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咨询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 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科技专家库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应列入单位预算。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经费和工作条件等相关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当好服务科研人员的“店小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包括省科技计划类别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军民融合类除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中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签订任务书、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均应当按本办法实施项目验收,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统筹组织验收工作;省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按业务领域范围对验收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业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报送验收材料;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审查验收材料并实施验收。其中,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其他项目均由受托机构统一实施验收。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二)任务书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专利、技术标准等成果产出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支持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情况;

(六)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类别和方式。根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特点及经费支持额度,项目验收一般分为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三种类别,可采取线上“无接触”评议或线下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等形式。原则上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相关领域重点计划项目应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采取依托单位验收方式,其他项目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的环节。项目验收的环节包括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审查、验收评议、验收公示、发放证书及备案归档等。

第二章 验收申请及材料审查

第八条验收申请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在线提交验收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业务主管处室先后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实施验收评议。

第九条 项目验收期限。鼓励项目按任务书编制目标节点实施验收。确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半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最迟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在线提出验收申请。对于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报送验收评议资料。

预计项目不能按期开展验收,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和业务主管处室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验收主管部门备案。若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科技报告原则上是项目验收的必备要件。项目申请验收前,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上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提交验收申请前15日内自行登录“信用中国”或“信用湖北”网站查询生成信用信息报告,并下载后作为验收材料上传。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材料。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承诺书;

2.信用信息报告;

3.验收申请表(延迟验收申请表);

4.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5.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和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按计划类别相应提供);

6.项目实施绩效材料;

(1)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执行期内的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生产批文、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等)。未授权专利应提供专利最新的受理和审查状态证明材料。论文主要完成人应包含项目承担单位人员,或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论文材料的提交不作硬性要求。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以及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7.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并严格按预算执行。采取现场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一般需委托符合省级财政部门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补助经费,相关配套及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情况。根据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客观反映各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是否结余;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受托审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程序和要求,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承担法定责任。省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参与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评价,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和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记入科研信用系统,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验收材料审核。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各业务主管处室依据日常掌握的信息负责对项目是否可验收提出意见;受托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对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三章  验收评议与意见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评议程序。现场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介绍、考察现场、讨论质询、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等。其间,财务专家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账务情况进行核查。非现场验收由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按照项目计划类别,定期、分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专家组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总数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原则上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专家应从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库中选取确定。选取专家应注意专业细分领域和资历层次的匹配度,严格控制同一专家同一年度内参加同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频次。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职责。项目验收技术(管理)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技术水平、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财务预决算,对项目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经费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项目研究产生的应用技术成果,验收专家可在验收意见中对其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采取代表作制度,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依托单位或受托机构提出申请,有必要的,依托单位或受托机构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项目验收专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验收。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议意见。如发现验收专家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省科技厅将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科研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验收评议会议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政府采购流程执行,验收专家咨询费须经本人签字,由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按规定标准从验收管理费中予以列支。专家咨询费等验收工作经费实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杜绝现金支付,验收专家不得接受其他任何以验收名义提供的咨询劳务费等。

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咨询劳务费。

第十九条 验收意见。依据专家评分,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含)-90分为良好等次,70(含)-80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其中60(含)-70分可申请复议,60分以下不得复议。合格及以上等次为通过,不合格等次为不通过。

申请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并在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再次申请验收。复议项目再次验收最高只能定“合格”等次。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议或再次验收仍未能通过者,以验收不通过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对于项目研究产生的应用技术成果,验收专家可在验收意见中对其出具科技成果评价结论。科技成果评价主要包括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三类指标,具体内容有:技术创新程度和技术指标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验收不通过终结,不得复议,并按规定计入科研信用系统: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验收过程中需要限期整改或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3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提交材料。

4.逾期3个月以上无故未提交验收相关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执行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日期前提交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申请,经项目推荐(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处室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或项目方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提交验收材料和提供验收现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作出承诺;验收专家要对验收评议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作出承诺;工作人员对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履职尽责作出承诺;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对遵守执业规范、如实出具报告作出承诺。对于上述审核发现存在失信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厅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第四章  验收公示与备案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实时公示制度。省科技厅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公示验收结果,公示内容包括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计划类别、验收方式、验收结论、验收等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省科技厅收到异议书面资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证书办理及资料归档。公示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可自行在线打印验收证书,相关单位或人员可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查询验收结果。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及时将验收资料报经省科技厅确认后移交给相关部门存档。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项目业务主管处室和验收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监督服务工作,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具体实施好项目验收。

验收主管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项目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结题验收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财务核查,确保验收工作质量。抽查项目中超过1/3及以上的项目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将对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验收率、验收通过率和验收优秀率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对于年度项目验收率未达到100%的单位,将对其下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数量予以扣减;对于近三年项目验收优秀率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酌情对其下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数量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验收专家、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以及验收相关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须进行诚信承诺。对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研项目全流程中发生的失信或违规行为,省科技厅将按规定记入科研信用系统,并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目标导向类项目在验收完成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和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军民融合类项目以及部门预算支持的其他专项类项目遵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国家委托地方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及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立项获得财政经费前资助并签订任务书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项目验收工作及线上验收系统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原则上应从计划管理费列支,各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指导。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发展目标、功能与特征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创新创业平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建设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众创空间应选择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统计系统报送过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为备案省级众创空间。

第九条 省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四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众创空间的资格。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按照科技部火炬统计制度进行统计半年报和年报,对填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引导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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