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5-06993 | 分 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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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25-02-14 |
文 号 | 鄂科技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切实提升全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与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0〕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经湖北省科技厅认定的,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产业链条发育比较完善、产业链相关联的科创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与协同创新,形成具有明显行业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三条 集群工作遵循省级引导与地方主导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动态管理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快建成一批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创新创业生态优良、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区域发展成效突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为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和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集群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出台集群相关政策文件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发布集群申报、绩效评价等通知;
3.公示、公布省级集群认定名单、绩效评价结果;
4.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省级集群认定资格;
5.对集群的建设发展成效进行动态监测和统计汇总;
6.组织开展促进全省集群交流合作等相关活动。
第六条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集群建设的地方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推动本地区的集群建设工作,制定落实本地区集群建设政策;
2.负责省级集群的申报和绩效评价审核推荐;
3.协助做好集群工作年度统计和评价;
4.协调、处理、上报集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集群依托单位是集群的申报主体,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或具备较好产业创新基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和完善集群建设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集群运行、统计、监测、协调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配合做好统计报送、绩效评价等集群相关工作;
4.贯彻落实集群建设各项政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省级集群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结构合理
1.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符合突破性发展五大优势产业、“51020”现代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领域方向,重点围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生物制造、新型储能等产业领域进行定位布局;
2.科创企业集聚程度较高。集群科技领军企业竞争力较强、带动作用明显,集群科创“新物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较多,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配套水平较高,聚集企业数量原则上在100家以上;
3.主导产业规模效益显著。集群总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科技创新成果密集,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细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30%。
(二)创新能力强劲
1.产业创新人才聚集。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了人才培养等协同创新机制,吸引和储备了一批主导产业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2.技术创新成果突出。知识产权资源密集,在产业链重点环节拥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参与了主导产业相关的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3.创新平台体系完备。拥有一批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布局建设产业链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平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达到了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三)服务体系完善
1.管理服务机构明确。集群依托单位设有专门负责集群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制,具体负责集群的日常管理、项目培育、建设推进等工作;
2.科技服务体系健全。集聚了一批与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形成了一站式、全链条的科技服务生态体系。
(四)发展环境优良
1.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出台了明确的集群产业建设发展规划,纳入了地方政府发展规划或列入了申报年度高新区(经开区)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建立了促进集群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
2.出台专项支持政策。设立了集群建设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或出台了支持集群产业发展的专项措施。
第九条 对积极创建省级集群、但尚未达到认定条件的申报主体,省科技厅择优列为省级集群培育对象,给予一年的培育期,达到认定条件后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条 省级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地+集群产业领域名+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个市(州)同一产业领域的集群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个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的集群总数不超过2个。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自主申报。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级集群认定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推荐。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集群名单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评审论证。省科技厅通过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拟认定的省级集群名单。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对拟认定的集群,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集群,由省科技厅统一发文公布。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集群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集群发展的完整规划或具体方案,确保集群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在强化科创企业培育、加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业协同创新等方面出台措施,构建高效可持续的集群创新生态系统,推动集群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集群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创新型产业集群工作,把集群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应当加强对集群财政、金融、产业、创新、人才等政策支持,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为集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集群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创新发展的统计工作,按时完成统计填报任务,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集群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集群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进行报告:
1.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的;
2.集群运行管理出现重大异常、建设成效严重不符合预期的;
3.集群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出现大面积恶化、企业数量异常减少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集群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申报或绩效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的;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3.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或出现其他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不接受、不配合集群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的,不按时间节点进行报送工作的;
5.其他应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每年公开发布集群绩效评价通知,对集群上一年度的发展成效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产业结构、创新能力、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材料提交。集群依托单位根据年度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集群综合评价材料,并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实施。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集群年度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办法及指标由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结果公布。评价结果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公布,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的集群在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方面予以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集群,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指导进行限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动态管理。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省级集群,省科技厅直接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通〔20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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