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网 |邮箱|计划管理|工作后台 |自科基金验收入口 |登录|注册

《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2-14 14:14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一、背景依据

为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2022年3月省科技厅印发了《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通〔2022〕10号),目前,该政策已到2年有效期。为做好政策的有序衔接,适应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建设和管理发展的新要求在梳理总结前期我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工作做法的基础上,省科技厅对2022年3月发布的《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制定了《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科火字〔2020〕85号)、《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0〕183号)、《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湖北省促进科技创新聚势突破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4〕23号)等政策文件。

二、制定过程

《管理办法》先后多次征求了市州科技部门、集群依托单位、科创企业、高校院所、政策咨询机构和投融资机构的意见建议。在吸纳意见建议和借鉴省外经验的基础上,反复研讨和修改,最后形成本《管理办法》。

三、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针对集群认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分工不清晰、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原办法6章23条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新增“职责分工”一章,对集群建设管理中各级主体提出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力争强化集群建设管理的规范性。

(二)进一步优化申报认定。将集群申报主体范围扩大至省级开发区和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扩大集群工作的覆盖面,并对认定条件和培育流程进行调整优化,力争提升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进一步强化建设管理。明确提出对评价优秀和评价不合格的集群给予相应激励和约束措施,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省级集群予以撤销,加快建立集群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包含总则、职责分工、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建设管理、绩效评价、附则共7章28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阐述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意义,明确了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定义,提出了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的原则目标,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3条,明确了省科技厅、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集群依托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申报条件4条,明确了省级集群的申报条件和培育流程,规范了省级集群名称,限定了集群建设数量。

第四章认定程序5条,明确了集群申报认定的流程。

第五章建设管理5条,明确了集群依托单位和集群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相关要求,明确了统计报送、重大事项报告、资格取消等工作制度。

第六章绩效评价5条,明确绩效评价的开展流程和结果运用

第七章附则2条,明确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