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5-07073 | 分 类 | 科技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25-02-20 |
文 号 | 鄂科技规〔2025〕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运行管理,加快推进湖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5年2月20日
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24〕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5号)精神,高质量推进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简称“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或牵头建设,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的新型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旨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围绕“51020”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布局,积极打造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助力湖北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优配资源、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市场主体地位,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聚焦“61020”全链条攻关形成的重大技术突破和标志性产品,重点对新兴技术、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综合型概念验证中心可围绕多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型概念验证中心重点聚焦1-2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
支持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丰富,实施概念验证服务能力强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综合型或专业型省概念验证中心,重点对本单位优势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
支持概念验证项目来源稳定、服务功能完备,能提供职业化、专业化概念验证服务的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专业型省概念验证中心,围绕我省“51020”现代产业体系,开展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核与确认省概念验证中心的资格、取消资格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3.指导省概念验证中心运行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平台、产业创新、科技金融等政策的协同,加强省、市、县及开发区的政策联动,形成政策合力,推进区域协同创新发展。
第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建设、审核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落实有关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省概念验证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
3.创新扶持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做好定向服务和日常管理,发现并报告重要工作成效,凝练总结工作经验,在本地区做好示范推广。
4.协助组织本地区推荐的省概念验证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履行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制定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2.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工作,建立服务项目库。
3.建立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引进培养概念验证服务人才,组建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
4.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设立概念验证基金,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基金。
5.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请创建省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或牵头建设单位应为在湖北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省概念验证中心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
2.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成熟的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的验证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和灵活的市场化服务、考评激励机制。
3.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省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组建概念验证项目服务团队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建立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5人。
4.具有可用于概念验证服务的场地及配套设施。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验设备、检验检测等软硬件配套设施完善。
5.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来源稳定且不低于500万元的概念验证基金,投资概念验证项目,用于支持概念验证服务。
6.具有稳定的概念验证项目来源,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综合型省概念验证中心每年入库项目不少于15个;专业型省概念验证中心重点服务的学科或产业领域不超过2个,每年入库项目不少于10个,入库的概念验证项目需与省概念验证中心明确的学科或产业领域一致。
第十条 按照“以建促批、市建省批”的原则开展省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认定: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核,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建议名单。
3.评审论证。省科技厅组织技术、科技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4.公示发文。对通过评审的省概念验证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正式发文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属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估等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概念验证中心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或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牵头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纳入管理。
第十三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科研失信、违反科技伦理等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概念验证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每年组织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档次,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后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支持建设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省概念验证中心创建标杆示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工作与成效。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省概念验证中心,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指导整改,期限一年。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省概念验证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1.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2.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3.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5.其它严重不符合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十八条 牵头建设单位或概念验证中心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概念验证中心支持经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湖北省(XX单位)概念验证中心”或“湖北省(XX产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