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5-32449 | 分 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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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25-09-15 |
文 号 | 鄂科技规〔2025〕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组织和管理,省科技厅修订了《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5年9月15日
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增强湖北持续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依据《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第二条 省基金立足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原始创新,推动自由探索与需求导向有机结合,支持广大科研人员围绕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具有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建设科技强省提供创新人才和源头支撑。
第三条 省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支持市州政府、行业部门、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等投入资金与省基金开展联合资助。鼓励社会力量向省基金捐赠。
第四条 省基金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省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五条 省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依靠专家、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基金资助体系包括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青年A类项目、青年B类项目、面上项目、非共识项目及联合基金项目等,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类型或设立其他专项基金项目。
卓越研究群体项目旨在培育重大基础研究成果,聚焦湖北优势基础科学领域、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研究方向,依靠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吸引和凝聚省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推动学科深度交叉融合,抢占科技前沿发展制高点。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旨在培养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团队,支持以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研究方向开展前瞻性、引领性和交叉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青年A类项目旨在培育青年学术带头人,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人才开展科学前沿探索、高新技术和学科交叉研究。
青年B类项目旨在培育科研储备人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科研起步阶段独立开展科学研究。
面上项目旨在支持科技人员围绕国家和湖北重大战略需求开展目标导向型的应用基础研究。
非共识项目旨在培育和产出颠覆性、先导性原始创新成果,支持科技人员大胆探索和挑战高风险、高价值、非共识等科学问题。
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省基金的导向作用,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支持广大科技人员在出资双方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区域、行业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省基金资助项目遴选采取宏观引导、自主选题、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七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出资设立的联合基金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湖北出资经费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运行机制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湖北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年度申请指南,负责组织管理省基金项目的受理、评审和资助,负责指导和监督依托单位,对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省基金项目通过依托单位实施,湖北省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具有开展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
(四)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承担过省级或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且发表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类学术论文。
企业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的,除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同时,还应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的重点实验室,或者年度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800万元,或者上年度基础研究投入占研发投入比重不低于同年度全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占比平均水平。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省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履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推荐单位职责,在省基金管理工作中职责如下: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省基金项目;
(二)负责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省基金资助;
(四)提供省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省基金项目实施,监督省基金资助经费使用,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省科技厅完成省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绩效评估、结题验收和总结工作。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设立联合基金应当签订联合资助协议。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研究决定,必要时可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根据联合资助方单位属性和领域范畴,分为区域、行业、企业联合基金等类别。联合基金统一命名为“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XX联合基金”。
省科技厅根据各联合资助方当年投入总经费及项目立项情况,按比例总体匹配经费。省科技厅与各联合资助方投入经费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重点项目、培育项目等亚类。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资助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类型。联合基金项目是省基金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省基金项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由依托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不受理无依托单位的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省基金卓越研究群体项目的牵头申请人及参与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牵头申请人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骨干成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牵头申请人和骨干成员均在55周岁以下,团队平均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时间以申报项目当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下同)
第十六条 申请省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牵头申请人及参与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牵头申请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参与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牵头申请人在50周岁以下,团队平均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七条 申请省基金青年A类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3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申请省基金青年B类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8周岁以下;
(三)具有博士学位(不含在读博士生);
(四)未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申请省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四)申请人往年已获省基金资助次数不超过1次。
第二十条 申请省基金非共识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三)符合项目申报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省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全职固定研究人员;
(二)重点项目申请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培育项目申请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培育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中级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有2名同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推荐;
(四)符合联合基金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省基金资助,应当提交年度申请指南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年度省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原则上项目申请受理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项目评审主要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方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其中通讯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会议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政策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会议论证的方式组织。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向,对申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联合基金项目评审意见时,还应适当考虑联合基金设立的定位和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评审专家须遵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回避和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依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确定资助项目并以规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联合基金项目资助方式可依据联合资助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另行确定。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负责人负责省基金项目研究计划的具体实施。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和在线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原则上不得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
(二)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省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履约完成项目实施目标任务;
(三)项目实施期内接受省科技厅(以及联合资助方)、依托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四)项目实施结束后在依托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中,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研究计划和研究内容,确需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十条 省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按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可标注资助来源的须按项目类型标注“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Hube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并明示项目编号,可标注而未注明资助来源的研究成果,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结题验收考核评价统计内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项目负责人使用省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督促和组织项目负责人完成结题验收工作,负责审核相关结题材料,建立省基金资助项目档案。
联合基金项目按照省基金管理方式及省联合基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省基金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以根据项目审查结果,直接作出终止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全职科学技术固定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科技厅有权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核减省基金申报推荐限额或取消申报推荐资格。
(一)不履行保障省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四)不配合省科技厅监督、检查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五)不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有关材料的;
(六)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截留、挪用省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行抽查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协助提供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按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