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要加强基础研究、突出原创、鼓励自由探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2024年10月,国务院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工作原则、管理体制、诚信管理等方面内容进一步完善。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础研究,202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湖北省科技进步条例》,从立法层面对基础研究进行重点部署。2022年、2023年先后出台《湖北省基础研究规划(2022-2030年)》《关于加强基础研究 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的若干措施》,加强我省基础研究统筹布局和政策集成。2025年1月,全省科技创新大会提出要前瞻布局一批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全省科技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强“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国家量子联合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基金群。
作为资助基础研究的主渠道,当前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面临新态势、新要求、新挑战,现行《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2〕6号)已不能完全契合当前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组织工作要求,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及当前工作的新形势及时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基于此,省科技厅结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要求,参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内容,对原《湖北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表述进行调整、修改及精简,补充、更新有关工作内容,并征求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单位意见,形成新修订《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补充和更新相关文字表述。一是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内容及《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内容,补充“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表述。二是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做法,将创新群体项目、杰青项目、青年项目、一般面上项目的名称分别修改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青年A类项目”“青年B类项目”“面上项目”。三是结合省联合基金设立初衷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相关表述,进一步明确省联合基金资助模式、定位等,规范省联合基金名称。四是结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此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常规内容作了进一步精简,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二)增设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型。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卓越研究群体项目(原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和重大非共识项目设置,在项目类型中增加“卓越研究群体项目”“非共识项目”两类项目,并明确两类项目定位及申报条件。
(三)放宽部分项目申报年龄。一是放宽女性科研人员申请年龄,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设置,将青年A类项目的女性申请人年龄由“42周岁以下”调整为“43周岁以下”,青年B类项目的女性申请人年龄由“37周岁以下”调整为“38周岁以下”。二是考虑到省联合基金定位,适当放宽省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年龄,引入更多优势科研团队参与申报,将省联合基金重点类项目申请人年龄由“50周岁以下”调整为“55周岁以下”,培育类项目申请人年龄由“45周岁以下”调整为“50周岁以下”。
(四)修改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资格。为引导省内科技企业进一步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对企业申请成为依托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充实,即增加“年度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800万元,或者上年度基础研究投入占研发投入比重不低于同年度全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占比平均水平”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压实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职责,要求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制度,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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