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制”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5-38686 | 分 类 | 科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25-11-10 |
| 文 号 | 鄂科技发资〔2025〕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包干制”管理以“基于信任、尊重规律、激励导向、减负放权”为基本原则,赋予我省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
二、实施范围
“包干制”管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一)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科技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依托国家实验室、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
(三)财政资金支持强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省级科研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该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二)规范项目经费管理
1.实施“包干制”管理的项目只规定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提交申报书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管理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项目费用中管理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前,实行专款专用。
2.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各科目的经费支出,无需履行调剂程序。项目过程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原则上不进行过程检查,技术路线、研究方案调整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财政预算单位的,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合理预计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按程序编制预算和履行调剂程序,形成的资产入账后向财政部门备案。
3.项目验收时,项目完成情况按照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出具决算报告。决算报告需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除涉密项目外,应在单位内部公示,重点公开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委托服务、人员绩效支出等使用情况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4.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三)实行经费负面清单管理
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支出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费用。
2.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3.支付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项目绩效除外)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4.列支因私或不相关业务发生的个人和家庭费用。
5.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人员名单等套取资金。
6.列支规避内控制度和政府采购等程序的支出。
7.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费,如:仅用于日常办公的通用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除外),通用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等。
8.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业务费,如: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以及普通办公耗材费用;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者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日常办公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费用以及固话费、网络费、手机充值费、邮寄费等日常通讯费用;与项目不相关的专利年费及申请费、版面费,以及在相关机构列为“预警期刊”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交流费用等。
9.列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劳务费,如:向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未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0.列支国家、省级、承担单位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强化经费管理法人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承担的不同项目类型和科技创新工作规律,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经费报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报省科技厅备案。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持续优化“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负面清单”的失信情况,根据湖北省科研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中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通知》(鄂科技发资〔2022〕1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