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3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有关精神,我省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7号),该文件明确提出“实行经费包干制”,并作出有关规定:探索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创新人才及服务专项中的科技服务人才、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经费“包干制”管理,湖北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同年7月,为细化落实科研经费“包干制”,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中试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通知》(鄂科技发资〔2022〕18号),自2022年起,在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人才类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依托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中试行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省委、省政府将“包干制+负面清单”科研管理纳入2025年重点改革任务。
为此,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包干制”试点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困难。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对鄂科技发资〔2022〕18号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征求并吸纳各有关单位意见,起草形成《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原则。以“基于信任、尊重规律、激励导向、减负放权”为基本原则,赋予我省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
(二)实施范围。湖北省科技计划中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科技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依托国家实验室、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强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省级科研项目。
(三)实施内容。进一步明确了4项实施内容:一是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二是规范项目经费管理;三是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四是强化经费管理法人责任。
(四)工作要求。从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违反“负面清单”处理、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工作要求。
三、主要创新点
一是扩大实施范围。实施范围由原来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人才类、软科学研究项目和湖北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扩大至依托国家实验室开展的省级科研项目,以及支持强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其他省级科研项目。
二是细化“负面清单”。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从原来的5项扩充至10项,增强经费使用管理的可操作性。总体要求是严禁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重点对“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各类支出”进行细化,明确划定经费使用红线。
三是完善项目经费“包干制”过程管理。进一步明确“包干制”项目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扩大自主权;对省级预算单位“包干制”科研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调剂、新增资产配置等进行规范;明确决算报告公示内容,强化内部监督。
四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不同项目类型和科技创新工作规律,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包干制”管理办法,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经费报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各方责任、违规惩戒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支出审核,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