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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11-21 18:00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索 引 号 011043145/2025-39095 分    类 科技
发布机构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4-11-21
文    号 鄂科技规〔2024〕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科技厅党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4年11月21日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简化监管流程,优化监评机制,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创新环境,根据修订后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和《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培养科技人才、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持续加强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在遵循省财政资金监管规定前提下,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强化刚性约束,发挥服务保障作用,按照“科学规范、统筹兼顾、放管结合、注重绩效”的原则,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和科研人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诚信履约情况;参与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咨询专家、工作人员及专业机构等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业务部门具体履行对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依法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核查项目的真实完整、合法合规并督促检查资金配套和使用进度,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受托协助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核查。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对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并及时上报项目重大变更等。

(三)受托参与或协助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并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七条 省科技厅业务部门具体履行对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厅资源配置部门具体负责配合省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完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明确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商省财政厅同意下达资金计划安排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会同厅相关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二)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领域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和绩效目标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立项与财政科研经费拨付的衔接,在指导项目任务书签订后规定时间内,督促科研经费到位(立项批复前半年内承担单位已投入的自有经费可列入其资金自筹来源),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三)厅安全与监督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履行诚信监督职责,按规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推荐)单位和科研人员进行处理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厅安全与监督部门、资源配置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因故总结、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进行复核,由厅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按规定报备追回相应财政科技资金。

第三章资金开支

第八条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 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设备外一般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预算明细。间接费用一般按规定的比例核定,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统筹调剂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内控管理制度,对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组织科研和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等项目中推行实施经费包干制。精简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规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应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经费报销和结题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在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院所和科技企业优先探索试点,将其财务部门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直接作为一般项目结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预算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收支预算。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科研团队人员。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省科技厅业务部门。因项目负责人调动等因素导致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变更,财政经费拨付经审批后可做相应变更。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转拨合作经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0%。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财政剩余资金(含利息)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财政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财政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内容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领域科技计划的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技计划建立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项目承担(推荐)单位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实施技术评价和资金预算执行评价。厅资源配置部门、安全与监督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科技计划实施综合绩效评价或后评估,相关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类别和财政科技资金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推荐)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目标和效率评价指标,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及原创价值、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等绩效内容进行跟踪评估。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注重运用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对因科研不确定性未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予以合理区分,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相关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监督、职能监督和执纪监督的融合监管作用,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的沟通汇报和工作联动,强化监督检查合力,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督质效。通过复核、抽查、飞行检查或交叉检查等方式,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资金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计划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账(单独)核算情况和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单位财务内控管理情况等。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通过虚假合同、票据、事项、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七)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包括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其他科研失信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若项目承担单位或科研人员有如下情形的,经核实后应追回相应科研财政资金: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存在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特殊原因撤销、总结、终止项目的;

(四)无故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验收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向科技、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报送虚假项目信息及数据资料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因科研失信或违规违法等行为导致科研合同未能履约的。

第十八条 若项目承担(推荐)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失信违规行为,省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等措施;涉嫌违法的,将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或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采用“监督检查+负面清单+信用评价”的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科技计划监督管理信用评价机制。对项目推荐(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记录,明确资金使用禁止性行为,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截留、挪用或无故滞拨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开支范围

      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退缴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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