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6-29969 | 分 类 | 科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26-04-22 |
| 文 号 | 鄂科技规〔2026〕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部署,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探索“先使用后付费”转化模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现将《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探索形成更加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北省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三条 充分赋予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前提下,遵循成果转化规律,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和本单位资金、设备、未公开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具体包括:
(一)依法申请并取得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药品上市许可等知识产权成果;
(二)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虽未申请知识产权,但依法由单位享有权利的科技成果;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高校院所是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转化、运营承担全面责任,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内部制度和决策流程,明确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探索形成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高校院所需明确专门部门统筹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责任部门”),建立并动态维护单列管理台账,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单列登记、确权、评估、转化、收益、监管等机制。
第七条 责任部门会同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科研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处置机制。责任部门每年在规定时限内,将上一年度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相关情况报送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处置。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定期向责任部门提交科技成果披露材料,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技术领域、成果形式、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所属阶段、市场应用前景等。对已获授权的成果,应及时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材料。
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等立项佐证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或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或项目合同等佐证材料。
第九条 责任部门应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通过后在单列管理台账中予以登记,并实施动态更新。台账应当载明成果名称、成果类型、成果完成人(团队)、成果阶段、取得时间、转化状态、转化方式、转化价值等关键信息。其中:
(一)成果类型分为已授权成果和未授权成果,已授权成果应按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注明授权具体类别。
(二)成果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对无明确佐证材料、无法判定进入开发阶段的,统一认定为研究阶段。
1.研究阶段判断。责任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研发活动起始时点。其中,财政资金资助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单位自有资金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研发计划书经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2.开发阶段判断。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规定,当科技成果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且满足开发阶段确认条件的,高校院所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认定时应附具体佐证材料,包括以转化为目的的技术评估报告、成果受让意向或交易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文件。
(三)转化状态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转化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其他方式。
(四)转化价值按以下规则登记:已转化的直接登记转化金额,未转化、意向转化的可登记评估价值,未评估的可暂不登记。
第十条 责任部门可按照下列情形对成果阶段予以分类标记。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科技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存在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符合开发阶段认定条件的科技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财务部门依据标记结果开展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资产价值按以下规则确认: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应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依法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职务科技成果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实行单独标识管理,其登记、下账等操作由单位自主办理,无需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等审批。
第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高校院所不再拥有权利的,由责任部门对转化履约、权属变更、法律状态等情况进行核实,交由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申请放弃权利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的,由责任部门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满后按自动放弃处理。已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申请放弃的,由责任部门审核后,交由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五章 转化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院所将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高校院所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资产评估;采用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及时受理、核查并公开核实结果。
第十五条 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由成果资产持有单位自主决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高校院所应当主动推进职务科技成果从研究阶段向开发阶段转化。对技术成熟、具备应用前景、已形成知识产权或有合作开发、转让意向的成果,责任部门应定期梳理、及时组织论证,按程序调整阶段标记,完善转化条件,加快转化进程,不得以长期停留在研究阶段为由规避转化管理、资产处置与财务核算责任。
第十七条 鼓励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为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供服务,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科技成果集中托管运营等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有效防范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及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形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整体考核,不对单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单独考核。
第十九条 高校院所应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情况报告,重点报告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情况(成果数量、类型、增减变化、奖励报酬分配情况等),成果赋权与转化实施情况,成果单列管理情况,尽职免责认定及处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条 落实《湖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规定,高校院所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和公示制度,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北省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要求,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探索“先使用后付费”机制和模式,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先使用后付费”是指省内外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通过合同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结算许可费用,且许可费用支付时间原则上应约定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之后,或在被许可方基于该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属高校院所以及承接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程序与流程
第四条 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成果完成人(团队),筛选权属清晰、知识产权无纠纷、适合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模式的科技成果,形成可纳入成果库的成果清单。依托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成果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成果简介、应用场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度、付费标准与方式等内容。可通过对接会、路演推介等形式,向中小微企业精准推送成果信息。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通过查看科技成果信息、举办对接活动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开展职务科技成果选择、匹配和咨询、商洽。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全程参与,提供成果评估、供需对接、知识产权、金融对接、法律咨询、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 在充分沟通、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基础上,高校院所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先使用后付费”技术合同或协议。合同应明确约定科技成果内容、许可使用方式与范围、免费试用期限、后续付费的触发条件与具体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收益分配、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合同签订后,高校院所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高校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成果价格;采用协议定价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接受内部监督。
第七条 高校院所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小微企业交付相关科技成果,并联合成果完成人(团队)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调试运维等配套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成果正常使用。承接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应诚信履约,在约定范围内实施转化,并按合同支付费用。
第八条 当达到合同约定的付费条件时,中小微企业应按照约定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向高校院所足额支付科技成果许可使用费,不得无故拖欠。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科技成果收入分配,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
付费模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可选择以下两种:
(一)里程碑节点支付。承接方无需预先支付转化费用,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关键里程碑节点分期支付。节点可设定为技术验证通过、样品试制成功、产品正式上市、达成特定销售额或利润指标、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等情形。各节点达成后,承接方按约定支付该阶段基础转化费用,并可依据实际销售收入或利润,按约定比例支付提成费用。
(二)延期启动支付。自合同生效满约定期限,或基于该科技成果开发的产品、服务产生市场化收入后,承接方启动转化费用支付。支付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激励与保障
第九条 对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审中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支付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大楚天凤鸣科创母基金等基金支持力度。
第十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项目资源对接、商务谈判、担保、合同履约及过程管理等工作,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相关服务业绩按有关规定,可作为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金融机构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发对应的金融产品,为高校院所提供风险担保、成果价值评估、投资融资等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更多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营造良好成果转化生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院所承担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公示公开等配套制度,完善内部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成果转化流程。
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台账,定期开展成果筛查评估、登记备案管理、转移转化服务等工作。
高校院所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转化收益核算与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落实《湖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试行)》规定,在转化过程中,参与转化工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客观因素,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若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且未牟取不当利益,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
第十四条 在转化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失信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职务科技成果汇集、供需对接、合同签订、转化应用等关键环节中,加强科技保密意识,确保自主可控。
第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费义务的,高校院所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