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湖北省职务科技 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 (试行)》政策解读
《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为扎实推进中央巡视问题整改,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署,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省科技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本《工作指引》进行有关解读。
一、背景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202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突出‘谁创新谁受益’的鲜明导向,探索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高校职称分类评聘改革、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改革等,加速重构智力劳动与知识价值的分配格局”。
为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建立适配创新规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省科技厅严格对标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系统学习借鉴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先进经验,深入26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单位调研,全面提炼成果管理、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实践经验,结合湖北实际起草了《工作指引》,先后征求相关部门、高校院所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过规范性、合法性和科技创新一致性审查,形成本送审稿。
二、总体考虑
(一)坚持改革赋能,注重靶向施策。立足职务科技成果无形性、时效性、高风险性特征,推行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专项管理制度,匹配成果转化创新规律,细化操作标准、优化转化流程,实现从“管理资产”向“激活价值”转变。
(二)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务实可行。聚焦赋权范围不清晰、价值评估无统一标准、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融合外省经验与我省试点实践,细化单列登记、资产确认、定价转化、运营处置、收益分配全流程规范,确保流程清晰、责任明确、便于执行。
(三)坚持放管结合,注重权责对等。坚持“放活”与“管好”统一,充分赋予高校院所成果管理自主权,简化审批流程。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既为创新松绑减负,又严守国有资产安全底线。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七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登记管理、资产管理、转化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1—4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与成果界定。适用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参照执行;成果涵盖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等未申请知识产权但依法享有的技术成果。
第二章职责分工(5—7条)。主要明确高校院所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高校院所需明确专门的责任部门统筹单列管理,联动财务、国资、纪检、审计、科研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定期会商、规范管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8—10条)。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审核登记、分类标记等内容。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高校院所责任部门如实披露,并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材料。高校院所责任部门应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单列管理台账中予以登记,并实施动态更新。科技成果按照研究阶段、开发阶段进行分类标记。
第四章资产管理(11—13条)。包括资产价值确认、资产单列标识、资产账务处理等内容。职务科技成果应按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无形资产确认及相关支出账务处理。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高校院所不再拥有权利的,进行核实后办理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五章转化管理(14—17条)。包括价格评估、保值管理、服务支撑等内容。高校院所向国有全资企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职务科技成果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向非国有全资企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职务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评估。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入股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资产,其减持、划转、转让等处置由主管部门自行审批,且不纳入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六章监督管理(18—20条)。明确包容监管制度、年度报告机制、尽职免责情形等内容。鼓励高校院所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高校院所应按时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情况报告。高校院所应落实湖北科技创新容错免责事项清单规定。
第七章附则(21—22条)。明确实施期限和解释主体。
《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为扎实推进中央巡视问题整改,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探索“先使用后付费”机制和模式,省科技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职务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本《工作指引》进行有关解读。
一、背景环境
202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时强调要“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省委、省政府始终将科技成果转化摆在科技创新工作的突出位置。2025年11月,中共湖北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强调要“强化成果转化激励,加快打通成果转化全链条堵点卡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认真落实《湖北省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省科技厅赴武汉纺织大学、江汉大学、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湖北光谷实验室等高校院所进行专题调研座谈,深入了解各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际需求、痛点难点,以及对“先使用后付费”模式的意见建议,系统借鉴天津、江苏、四川、湖南、云南等地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好的经验做法,并向26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单位开展摸底调研,起草形成《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同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高校院所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经过规范性、合法性和科技创新一致性审查,形成本送审稿。
二、总体考虑
(一)坚持问题导向,破解转化堵点。聚焦“先使用后付费”实施中职责界定不清、支付标准不明、机制支撑不足等痛点,靶向制定操作规范,推动模式落地见效,让创新主体敢转、能转、会转。
(二)坚持流程优化,明晰全链路径。明确成果范围、适用主体,建立成果筛选与披露机制,优化成果筛选发布、对接服务、合同签订、交付转化、费用支付全流程规范,实现各环节有章可循。
(三)坚持容错免责,激发转化活力。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打消科研人员“怕担责、不敢转”的思想顾虑,以模式创新降低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获取与转化成本,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五章十七条,包括总则、组织程序与流程、激励与保障、管理与监督、附则等方面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1—3条)。主要明确工作指引制定目的、依据、定义与适用范围。“先使用后付费”是指高校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采取“零门槛费+里程碑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结算许可费用;明确范围和适用主体为省属高校院所、承接成果的中小微企业,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程序和流程(4—8条)。主要规范成果筛选与发布、对接服务、合同签订、成果转化与交付、费用约定与支付等全流程操作。指引提出高校院所筛选权属清晰的成果形成清单;鼓励第三方力量提供专业化服务;“先使用后付费”技术合同应约定核心合同条款,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落实。
第三章激励与保障(9—11条)。包括强化项目与资金支持、转化服务、宣传引导等内容。指引明确对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审中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支付费用,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优先获得科技金融支持。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提供全流程服务,相关服务业绩可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对应的金融产品。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12—15条)。包括部门管理职责、尽职免责、信用信息管理、履约与争议解决等内容。指引细化高校院所内部部门分工,构建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消除转化顾虑。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对单位或个人失信行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提出在成果汇集、供需对接等关键环节中,强化科技保密意识。强化履约监督,明确企业未按约定付费的违约责任,高校院所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附则(16—17条)。明确实施期限和解释主体。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