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创项目遴选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145/2026-29983 | 分 类 | 科技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 发文时间 | 2026-06-10 |
| 文 号 | 鄂科技规〔2026〕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科创项目分类遴选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项目遴选指导意见,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面向海内外聚集更多创新人才和创新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科创项目遴选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10日
湖北省科创项目遴选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科创项目分类遴选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的项目遴选指导意见,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面向海内外聚集更多创新人才和创新成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科创项目是指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创新为核心内容,推动科技进步和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是“科技项目”的延伸与拓展,主要服务于科技成果的创造、转化及产业化。
第三条 本指引重点聚焦“从0到1”的种子期项目以及需要接续扶持的“从1到2”的初创期项目。通过设定遴选标准与框架,优化分类组织模式,加快深化完善覆盖科创项目“发现、遴选、支持、管理、监督”全周期的服务体系。适用于全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科创项目遴选活动。
第四条 科创项目遴选主要包括投资路演、大赛选拔、专业评审等方式,在遴选过程中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政府发布提供方向性的指导意见,由企业牵头或作为主要参与主体提出并承担研发及转化任务,遴选过程依托专业机构开展独立评审,优先支持商业化路径清晰、能吸引社会资本跟投的项目,实现战略导向、创新活力、科学决策与市场优胜劣汰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财政、国资、金融协同联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早期、高风险但具有战略价值的项目,国资平台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方式进行跟进,金融机构依据项目遴选结果配套信贷、担保等产品,通过信息共享、风险共担、收益合理分配实现协同发力,形成“财政撬动、国资引领、金融放大”的联动机制。
(三)坚持权、责、利相统一。项目单位在享受政策、资金等激励措施的同时,须明确其完成的考核指标、合规责任及违约后果。项目遴选、评审、管理机构在享有组织权限的同时,需承担公平公正、廉洁保密等相应责任。项目产生的成果转化收益、财政奖励等利益分配,严格与贡献程度、履约绩效挂钩,从而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责”的闭环机制。
(四)坚持遴选标准和程序规范相结合。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市场前景、团队实力、风险可控性等遴选标准作为核心依据,确保选得准、选得优。严格规范申报、受理、评审、公示、异议处理等全流程程序,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环节可追溯、结果可申诉。
(五)坚持创新主体申报与服务机构挖掘并举。常态化开展申报,鼓励企业、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依托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深入产业一线,主动挖掘具有潜力的“种子项目”或团队,提供前期辅导与推荐通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遴选组织单位,在职能范围内具体负责该领域项目总体遴选实施全过程,主要职责:
(一)优化现有项目体系,在本工作指引下,研究细化符合该领域实际的项目遴选规范,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示。
(二)组织开展项目发现、遴选评价、政策支持、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服务。
(三)建设、维护、完善项目线上服务平台以及项目专家库。
(四)对项目后续推进情况进行跟踪,并按程序落实奖补政策。
第六条 遴选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参加遴选并作初步审核,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行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进行初步遴选,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二)协助组织单位推进配套政策落实和实施,会同申报及实施单位按期开展后续落地。
(三)协调、处理、上报项目遴选与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四)配合推进项目评价等各类工作。
第七条 申报及实施单位按照遴选工作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在遴选后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如期完成各项研发及产业化任务。
(四)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评估评价,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受遴选组织单位委托开展项目遴选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遴选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申报及实施单位,聚焦遴选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梳理凝练。
(三)保守项目秘密,制定和遵守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
(四)接受遴选组织单位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 评审专家是受遴选组织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委托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论证意见,并对作出的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回避原则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工作信息。
(三)严格保守项目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四)自觉接受遴选组织单位等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动态发现
第十条 基于湖北产业链短板和未来产业规划,由遴选组织单位明确技术领域、团队资质、项目阶段等核心发现维度,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积极对接国家及省级各类计划项目立项名单、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推送的成果,以及科技型孵化器、产业园区入驻企业信息,形成定期更新完善的科创项目储备库,确保来源稳定、可追溯。
第十一条 对储备库中项目从技术独特性、团队完整性、市场验证度、落地可行性等方面,运用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低成本快速筛选。根据筛选结果,将项目分为“重点跟进”“常规观察”“暂缓”三类,分类编制项目清单,作为下一步对接依据。
第十二条 对“重点跟进”项目,组建由技术、产业、金融等相关领域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实地核查原型样机、生产线数据、专利与产品的对应关系以及团队实际投入。对确认具备落地潜力的项目,明确对接责任人并纳入遴选名单;对暂时不符合落地条件但仍具有发展可能的项目,按季度更新其融资进展、订单情况等,并设置触发条件。
第四章 项目遴选
第十三条 完善科创项目的常态化申报机制,着力打造“常年开放、动态受理、即时审核、滚动储备”的运行体系。细化申报材料清单与模板,推行形式审查的标准化作业。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实行即时入库、分类标记,建立动态更新与清理规则,形成“随时可报、及时受理、定期清理”的常态化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构建“固定周期、集中遴选、择优立项、公示反馈”的规范化流程,设定明确频次,提前发布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在受理截止后,统一组织形式与资格审查,并邀请专家开展专业化评审。评审结果应经集体决策后,按程序进行公示与异议处理,最终形成集中立项清单。
第十五条 推动“专业研判前置、决策导向融合、双向反馈闭环”的联动机制。实行专家评审与投资决策“同场独立打分+联合问答”模式,专家现场出具定量与定性意见,决策机构同步观察记录,在遴选过程中组织“专家评审—决策层”联合复盘会,由专家解读关键风险与亮点,决策层基于内部约束形成初步判断,实现项目从“技术好”到“能落地、值得投”的精准遴选。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构建“项目导入—精准匹配—全链赋能”的一体化支持机制,为遴选出的项目搭建集需求征集、成果展示、技术交易、科技招商、产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以线上“淘宝网”与线下“广交会”相融合的运营模式,定期组织路演对接和科技金融服务,帮助项目对接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推动创新要素加速向项目集聚。
第十七条 采用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强化对优质科创项目的鼓励引导。项目团队及个人,待完成市场主体注册落地后,按规定予以支持。为获奖项目提供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市场渠道对接、知识产权布局等一站式服务,优先推荐获奖项目参加国家级、省级各类活动。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可择优纳入省级各类计划项目的重点遴选范围,符合相关支持条件的,优先给予立项及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可优先推荐至合作创投机构、银行、担保机构,可结合实际享受科技信贷、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补贴,优先对接合作创投机构开展投融资对接;入驻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享受最长3年的场地租金减免;通过遴选的项目负责人在职称评定、人才认定中,与省级计划项目负责人同等对待。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在省委科技办的统筹下,建立遴选项目全流程跟踪、协调、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后备库建设、专家库建设等信息沟通及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定期在各类项目线上平台进行展示,提升遴选服务质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申报单位(团队)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结合工作指引及遴选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程组织申报,不得多头申报。规范记录项目科研信用信息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失信等违规情形的,项目组织单位督促项目推荐(承担)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在遴选过程中,有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指引为准,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大胆开展科学务实探索。
附件:1.湖北省科创项目投资路演工作规程
2.湖北省科创项目大赛选拔工作规程
3.湖北省科创项目专业评审工作规程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5039号
